“我缺錢,給我送點錢”“你長得漂亮,院長看上你了”……近日,河北邯鄲叢臺區法院執行局局長郭紅波被舉報索賄、言語騷擾一事,引發熱議。8月4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稱,經初步核查,錄音確系郭紅波本人,院黨組已對其作出停職處理,并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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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通報截圖
涉事法院沒有回避網絡輿情,迅速核查并證實此事,果斷對郭紅波采取了停職措施,這些做法都值得肯定,也展現出司法部門應有的秉公態度。只是,這還只是第一步,圍繞郭紅波的言論,網絡上依然有很多質疑,且這些質疑并非多余,值得聽取并進一步給出回應。
比如,有法律人士就指出,“我缺錢,給我送點錢”不是簡單的言論不當,而是涉嫌索賄。索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而且,相比普通的收受型受賄,對索賄的定性,并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主動索取財物,就構成受賄罪。郭紅波直接張口要錢,因其主動性而更加惡劣,不能不深究。
當然我們也看到,涉事法院在通報中指出,“并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當中有一個“依法”,郭紅波的言行是否已經觸犯法律,也值得紀檢部門介入調查。
此外,所謂“院長看上你了”,究竟是郭紅波自己單方面瞎扯,還是院長也牽涉其中,是公眾的另一大疑問,同樣需要調查清楚。如果純粹是郭紅波自己編造的,也應該及時為院長澄清,避免讓其長期陷入不必要的質疑和非議。
還要看到,曝光錄音的武女士是債權人,其因何信訪,在信訪前經歷過怎樣的司法流程,其主張的債權是否合理合法等,也值得追問。武女士的訴求顯然不只是讓郭紅波為出格言行買單,其原有訴求也應該借助此次事件的影響力,一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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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晚間,叢臺區法院執行局長打電話索賄和性騷擾當事人,圖為武女士的電話通話記錄截圖
言論是日常作風的體現,郭紅波的這些話語,讓人看不出一個干部應有的素養,哪怕這些言論并沒有來得及轉化為具體行為,也足以勾起民眾的聯想,進而在心中為郭紅波局長及其所在單位打分。
而郭紅波身為司法人員,本應比普通干部更加知曉言論的邊界、司法工作的嚴肅性,卻肆無忌憚地索要錢財、騷擾信訪人員,毫無疑問是司法系統的害群之馬。一定要認識到,司法人員的言行,也代表著司法部門的形象,尤其是和工作本身相關的言行,更是司法公信力的直接體驗。
也因此,對郭紅波堅決且徹底地查處,是對當地司法形象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止損辦法。
值得一提的是,4月1日,叢臺區法院曾召開2026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暨警示教育大會,班子成員及中層干部分別簽訂了責任書。俗話說,“人教人,教不會,事教人,一次就夠。”郭紅波的這次“錄音門”,何嘗不是一次生動的警示教育大會?
以人為鑒可以知得失。所有司法工作人員都應以郭紅波為戒,檢省自身,嚴格約束自己的言行,把責任書寫進思想深處,寫進日常的每一次行動中。
澎湃首席評論員 與歸
事件回顧
區法院執行局長騷擾當事人并索賄,錄音曝光:“馮院長挺喜歡你的”
“馮院長(叢臺區法院院長)看上你了。”“我缺錢,給我送點錢。”2026年5月25日深夜,河北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長郭紅波的一通電話,讓債權人武麗娜“陷入絕望”。
當日,她前往邯鄲市信訪局反映問題,郭紅波通過電話攔截,許諾協調案件。當晚電話中,這位執行局長以幫她“協調案件”為由索要財物,且反復撥打電話進行低俗騷擾,其間多次提及該院院長馮志勇“喜歡”武麗娜。
信訪遭攔訪
法院執行局長深夜來電索賄、性騷擾
2026年5月25日,邯鄲市委書記公開接訪日。42歲的武麗娜前往反映勝訴多年執行難、以物抵債被惡意阻攔等問題。叢臺區法院執行局長郭紅波通過電話進行阻攔,口頭承諾幫她“協調解決全部糾紛”,哄騙其放棄信訪。
武麗娜出于信任暫時停止反映問題。然而當天深夜,郭紅波主動致電,以幫她協調案件為由索要財物——稱自己“缺錢”,讓她“送點錢”。索賄未果后,郭紅波反復撥打電話進行低俗騷擾,數次夸贊武麗娜“長得漂亮”,并稱“馮院長喜歡你,我可以從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機會”。
8月3日,叢臺區法院院長馮志勇告訴新黃河記者,“絕對不可能(對郭紅波說這樣的話)”。
武麗娜稱,“馮院長年齡足以做我的長輩,這番言論極不合分寸”,但郭紅波依舊持續說出輕浮、曖昧的不當言辭,甚至主動講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對方手握公權力,害怕,不敢反駁、不敢掛斷電話。”武麗娜對記者說。
據武麗娜介紹,此前她已有過被暴力對待的慘痛經歷。2025年6月24日,她應法院約訪到場提交舉報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員圍堵、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員對她實施暴力毆打,當眾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體多處受傷,當晚被送往邯鄲市第一醫院救治。當時武麗娜的表哥在現場錄像,部分視頻被強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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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麗娜表哥提供的部分視頻截圖
事后,法院為打壓其維權行為,對她處以15日司法拘留,關押至第5天提前釋放后,工作人員以此要挾,逼迫她簽署不再信訪、不再舉報的保證書。
7月28日,叢臺區法院二樓接待室約談武麗娜做筆錄,筆錄內容涉及禁止網絡發聲,并對武麗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員還問過武麗娜舉報郭紅波索賄之事。武麗娜稱,該問題早已向馮志勇院長反映,但院領導置若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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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麗娜發給叢臺區法院副院長的舉報材料
8月3日,記者聯系到叢臺區法院執行局長郭紅波,問及當事人舉報其索賄、性騷擾一事。他說:“那是誣陷我。”記者提到錄音,他匆忙掛斷了電話。
7月23日,武麗娜已向邯鄲市紀委監委舉報了郭紅波,目前邯鄲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已經受理,表示10個工作日內聯系武麗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勝訴判決以來,她作為實際的債權人歷經七年執行拉鋸戰,先后遭遇查封程序違法、租金被截留、優先受償權遭無視、信訪時遭暴力毆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訪的叢臺區法院副院長閆帥8月3日回復記者,“不清楚此事,沒聽過”。叢臺區法院院長馮志勇對此事沒有回復,匆匆掛斷電話。
這場風波的起點,源于十幾年前的一紙施工合同。
墊資千萬建廠
勝訴后卻陷入執行“死循環”
2012年和2013年,邯鄲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邯一公司”)與河北文匯達印務有限公司(下稱“文匯達公司”)簽訂施工協議,約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設文匯達公司東廠區辦公樓、研發樓及鋼結構廠房。此后,鄭會民作為實際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參與項目施工,組織人員并墊付全部材料款及農民工工資。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匯達公司遲遲未足額給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鄭會民分別將文匯達公司訴至臨漳縣人民法院,作為鄭會民的前妻武麗娜負責追討兩家公司的債務。
法院判決文匯達公司分別向邯一公司、鄭會民償還工程款966萬元和500萬元。2019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維持原判。
然而勝訴只是漫漫執行路的開始。2019年8月,鄭會民和邯一公司向臨漳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案涉廠房早在2014年已被叢臺區法院首封。武麗娜稱,查封時法院既未張貼封條,也未進行任何現場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投入資金施工。
令債權人不解的是,叢臺區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長期擱置案涉廠房不處置,直至2025年才啟動拍賣程序。
在此期間,查封后的廠房持續對外出租,武麗娜稱,累計產生500萬元租金。其中,已從租賃合同中核實的租金有100多萬元,另外她從租戶處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約400萬元。按照法律規定,這些租金屬于查封財產的法定孳息,應當扣押用于清償債務。但武麗娜指控,執行法官尹新瓊、蘇延華嚴重”怠于履行職責,未依法截留并追繳租金,放任被執行人獨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記者多次聯系尹新瓊、蘇延華法官無果。
優先受償權遭無視
以物抵債被設“天價門檻”
2025年4月,叢臺區法院掛網拍賣文匯達公司東西兩廠房。武麗娜向法院提出該次拍賣未保障鄭會民的優先受償權,質疑法院拍賣前未依法進行調查。
叢臺區法院回復稱已向臨漳縣經濟開發區征詢情況、完成了調查。但這一說法遭到臨漳縣經濟開發區的反駁:2025年8月5日,開發區管委會向叢臺區法院發函,要求解釋“盡職調查時對接人員是誰”“征詢具體內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墊資墊薪及欠付農民工工資”等情況。
與此同時,臨漳縣法院也曾數次發函要求叢臺區法院核實并回復。
2025年12月,臨漳縣法院作出判決,確認鄭會民有權在500萬元范圍內、邯一公司有權在966萬元范圍內,就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026年3月,兩份民事調解書進一步確認:文匯達公司需向鄭會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萬元、工程尾款50萬元及相關費用105.5萬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萬元、工程尾款90.57萬元及相關費用155萬元。兩份調解書均明確載明:“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然而,當廠房歷經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變賣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張以物抵債的債權人——武麗娜代理追討的鄭會民和邯一公司——卻遭到了新的阻礙。
2026年7月17日,叢臺區法院出具通知書【(2025)冀0403執恢445號】,認定鄭會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債權總額為1466萬元,足以覆蓋廠房、建筑物對應流拍價1732萬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權對應流拍價380萬余元不屬于其優先受償范圍,要求其補繳該款項。
鄭會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認可。以物抵債與優先受償權是兩種法律關系。武麗娜稱,以物抵債中責令補交差額的前提是“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據她提供的材料,鄭會民和邯一公司兩方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本息合計已高達約4200萬元,案涉房地整體流拍價為2112萬余元。債權額遠高于抵債財產價值,補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問。
優先受償權與“房地一體”如何協調?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集中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房地一體”原則的協調問題。
叢臺區法院在通知書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條、357條和“房地一體”原則,認為在執行處置中廠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須一并處置,而債權人對土地使用權的查封系輪候查封、無優先權,因此要求補繳土地對應款項。
邯鄲一位法律人士向記者指出,“房地一體”原則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處置,但這并不意味著優先受償權人須為土地另行支付對價。本案中,叢臺區法院實際混淆了“以物抵債資格”與“優先受償權”兩個概念。根據《拍賣變賣規定》,流拍后所有執行債權人均享有申請以物抵債的程序資格,該資格不以享有優先權為前提;優先權僅影響后續分配順位。法院以“土地無優先權”為由要求補繳380萬元差價,其適用前提應是“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價額”——但本案債權約4200萬元,遠高于房地流拍價2112萬元,補繳條件顯然不成立。
此外,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依法不得適用參與分配制度,而法院卻參照該思路拆分計算,屬于法律適用前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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