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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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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5年8月7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制造有限公司(屬機械企業)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號車間電泳線2臺燃燒爐使用天然氣作為原料,其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五)項,屬于重大事故隱患。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并限期整改。
二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某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3萬元。
三
專家評析
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五)項,機械企業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是指以煤氣(天然氣)為燃料的烘烤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加熱爐、退火爐、熱處理爐等單臺設備的煤氣(天然氣)入口總管道。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1)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的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3)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本案中,該公司使用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加熱爐的燃氣總管,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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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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