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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受害人已經定殘且經訴訟已獲得殘疾賠償金,現需二次手術,還能主張再次住院治療期間的誤工費嗎?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周某騎電動自行車遇王某駕駛普通摩托車,兩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周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王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王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摩托車、拖拉機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周某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王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多項費用。后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上述給付義務。
2025年11月,周某入院手術取右脛骨骨折術后內固定,因此產生后續治療費用。現周某再次將王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后續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多項費用,其中包含誤工費464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認定,確定被告王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周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綜合分析原告周某、被告王某的過錯程度及對事故產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確定原告周某承擔事故40%的責任,被告王某承擔事故60%的責任。被告王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摩托車、拖拉機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故原告周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在摩托車、拖拉機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根據本院確定的被告王某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按照本院確定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七條規定,傷殘鑒定系受害人在傷情穩定、治療終結、損害后果已固定的前提下作出,定殘之日即視為受害人勞動能力減損程度已定型,殘疾賠償金系對受害人定殘后勞動能力減損、未來收入損失的定型化賠償,若再次支付定殘后的誤工費,違背損失填平原則。本案中,前述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已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了殘疾賠償金,故對于定殘后的誤工費,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經審查核算,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駁回原告關于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誤工費是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定項目,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無法正常工作、勞動,實際減少的工資、經營等合法收入損失。殘疾賠償金系對受害人定殘后勞動能力減損、未來收入損失的定型化賠償。二者雖均指向收入損失,但在賠償時點上具有明確分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該規定劃定了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的銜接節點——定殘日之前,受害人因治療和康復無法工作,以誤工費填補實際收入損失;定殘日之后,傷殘鑒定系在傷者傷情穩定、治療終結、損害后果固定的前提下作出,此時受害人的勞動能力缺損程度已依法確定,殘疾賠償金則根據傷殘等級、受害人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對其未來收入減損進行一次性、定型化的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遵循“損失填平”原則,核心是彌補受害人的實際合理損失,而非使其因此獲利。本案中,周某前期已完成傷殘鑒定,且前訴生效判決已判令保險公司支付殘疾賠償金,保險公司亦已履行完畢。殘疾賠償金的給付,意味著對周某定殘后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已作出終局性賠償。后續取內固定手術,系原傷情治療的延續,并非新的獨立傷害,周某由此再次主張誤工費,本質上屬于對已獲賠償的收入損失進行重復主張,違背了損失填平的司法原則,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時需要明確,定殘后產生的合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實際治療支出,屬于新的實際損失,與殘疾賠償金所覆蓋的未來收入損失性質不同,不在重復賠償之列,受害人仍可依法另行主張,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 修正)》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撰稿: 李文筱 來源:槐蔭法院 編輯:馬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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