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涉及楊子、黃圣依夫婦的“臘肉直播事件”一度引發(fā)公眾關注,當時6名涉事公司工作人員被上海警方刑拘。
近日,農(nóng)民日報披露了案件的最新進展:一審法院以湯某某等三人犯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至十一年三個月,并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后三人提出上訴。2026年1月20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家交10萬元坑位費
170萬臘肉只賣一單
據(jù)大象新聞報道,2024年1月5日,王女士與晟宸澤傳媒公司簽訂直播協(xié)議。王女士提供產(chǎn)品,晟宸澤開展多輪直播售賣,并承諾邀請明星、網(wǎng)紅助力站臺。屆時,王女士只需交10萬元坑位費,就可最少保底得到140萬元實際銷售額。直播結束后還將楊子、黃圣依和覃進展三人與產(chǎn)品同框帶貨的授權切片視頻免費贈送王女士,以便持續(xù)宣傳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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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宣傳海報
滿懷期待的王女士并未想到,1月16日直播當天,楊子、黃圣依并未依照合同內(nèi)容所寫的與產(chǎn)品同框,產(chǎn)品僅在覃進展一人的匆匆介紹下,不足兩分鐘便被替換。王女士備足的價值170萬元臘肉,以戲劇性的僅售1單收尾。疑惑和憤怒之下,王女士趕至晟宸澤與好媽媽影視公司的辦公地,卻發(fā)現(xiàn)早已人去樓空。
據(jù)她了解,好媽媽影視公司共開展過3場類似的直播。其中2023年10月22日的許華升、李彩樺、尼克場次,2023年12月6日的麥家琪、衣哥場次,均與自己被騙的2024年1月16日楊子、黃圣依場次,操作模式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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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直播現(xiàn)場
“這三場直播,其實都是詐騙。他們以相同的作案手法進行了三場直播,一共有200多個商家被騙,金額高達3000多萬。前期的商家甚至都不知道他們是詐騙,如果說我們第三場沒有把這個事情曝光的話,他們還準備做第四場。”王女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的1月25日,黃圣依工作室曾發(fā)布聲明稱,1月16日,黃圣依女士和楊子先生以嘉賓身份助力推介帶貨,并提前安排檔期準時到達主辦方指定直播場地,全面履行完成合約內(nèi)容,包括約定的直播時長、需以嘉賓身份助力推介的30個指定產(chǎn)品等,他們也已敦促相關公司對各商家、各品牌方嚴格履約、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1月28日晚,楊子在個人社交平臺發(fā)布視頻,稱:“網(wǎng)傳的備貨170萬、只賣出一單的臘肉產(chǎn)品,與我們無任何關聯(lián),也沒經(jīng)過我們?nèi)魏涡问降氖圪u及同框。報警事件源于商家和兩家晟宸澤、好媽媽招商公司的合約糾紛,我們不認識也未接觸過這兩家公司的任何人員。”
1月27日,主播覃進展也公開回應表示,他根據(jù)合同以達人的身份到達主辦方所指定的地點進行直播帶貨,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招商或授權招商,約定直播時長是6小時,而且不保量。對于商家品牌方和主辦方之間是怎么合作的或者是收多少錢,他是完全不知情的。
當時,針對六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黃圣依工作室發(fā)布聲明表示,這個消息大快人心!
聲明稱,感謝大家的關注和理解,網(wǎng)絡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大家不信謠、不傳謠,切勿被別有用心者發(fā)布的謠言所蒙蔽,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wǎng)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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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圣依工作室發(fā)文截圖
楊子也發(fā)布視頻表示,“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讓那些打著明星藝人名義進行招搖撞騙的不法分子,無處遁形!我們也將依法對損害我們名譽、侵權的不法分子,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合法的形式難掩詐騙的本質
據(jù)農(nóng)民日報報道,一般來講,單純帶貨翻車本身不構成刑事犯罪,商家可以拿著合同和相關證據(jù)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這件事透著蹊蹺,該案承辦檢察官認為,如果直接定性為經(jīng)濟糾紛,有太多細節(jié)說不通。
首先,從合同中可以看出,直播公司收取“坑位費”后,承諾帶貨銷售量能達到“坑位費”的8倍甚至10倍以上。業(yè)內(nèi)人士表示,通常保量銷售比達到1∶3以上就算成功案例,承諾保量銷售比1∶10實在反常。此外,湯某某等人向百余家商戶承諾其產(chǎn)品均可由明星本人介紹,不太現(xiàn)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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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截圖
其次,合同約定明星錄制的產(chǎn)品介紹片段會贈予商家,可供商家后續(xù)在經(jīng)營場所反復播放。但證據(jù)顯示,該直播公司未獲得此項授權。
另外,從商家和直播公司員工的溝通過程來看,這家公司既不關心商家售賣的商品品類,也不在意商品質量和品牌知名度,選品環(huán)節(jié)極為潦草,只惦記著商家盡快交“坑位費”。
到案的湯某某等人不承認有罪,還振振有詞地說:“這能構成犯罪?這幾場直播只是恰巧運氣差沒做好。”
經(jīng)查,湯某某大專畢業(yè)后一直從事編劇、制片等職業(yè),積累了邀請影視明星參與直播的人脈資源。
那么,他們的行為為何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而不僅僅是經(jīng)濟糾紛呢?
首先,該直播公司究竟有沒有履行直播帶貨合同的誠意呢?據(jù)介紹,這3家公司都養(yǎng)了多支引流隊伍招商,所有話術都是湯某某等人統(tǒng)一安排的。
其中一個引流團隊的隊長曾在微信上問湯某某:“咱們承諾1∶8甚至1∶10這么高的保量銷售比,真能做到嗎?”湯某某回復說:“肯定做不到呀!到時候先扯皮,大不了最后按民事糾紛解決就完了。”
其次,湯某某等人已經(jīng)做好了“跑路”的準備。這些公司都由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給這些法定代表人發(fā)放月薪,其主要職責就是應訴。當商家上門討說法時,這些法定代表人就成了“擋箭牌”和“背鍋俠”。
更關鍵的是,湯某某等人根本沒有預留用于退還客戶損失的資金。他們累計收取的2600余萬元中,僅明星出場費和給引流團隊的傭金就支付了1000多萬元,除去運營成本,剩余的資金被湯某某等三人私分了,合同約定的按比例退還“坑位費”的承諾根本沒辦法落實。
編輯|何小桃 蓋源源
校對|金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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