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上下游關聯犯罪形式多樣,黑灰產業鏈條交織蔓延,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黨中央高度重視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黑灰產業鏈工作,持續推進部署“全民反詐在行動”集中宣傳活動,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全鏈條打擊,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及其衍生關聯犯罪。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現公布7件吉林法院審結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充分體現人民法院嚴懲跨境偷渡赴境外實施詐騙的犯罪團伙,嚴懲提供作案窩點、話術傳授、通訊中轉等境內協助詐騙人員,嚴懲搭建詐騙平臺的技術幫信行為人,嚴懲以情感交友為名實施詐騙的犯罪人員,嚴懲出租出售兩卡、利用空殼商戶收款通道轉移贓款的洗錢類犯罪,明確釋放全鏈條從嚴懲治涉詐犯罪的強烈信號,展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決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遏制此類犯罪多發高發態勢的決心和舉措,全方位守護群眾財產安全的堅定立場和司法擔當。
案例1
被告人張某亮等7人偷越國(邊)境、詐騙案
——嚴懲團伙分工跨境電信詐騙
案例2
被告人姜某、李某詐騙案
——為詐騙分子提供作案窩點、主動參與電信詐騙犯罪,構成詐騙罪共犯
案例3
被告人于某詐騙案
——為境外詐騙分子搭建通話中轉通道,構成詐騙罪
案例4
被告人遲某梅詐騙案
——依法嚴懲“崩老頭”類情感套利型詐騙犯罪
案例5
被告人孫某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為詐騙分子提供技術支持構成犯罪
案例6
被告人姜某雨等9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依法打擊“兩卡”黑灰產業鏈
案例7
被告人程某遠等4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嚴懲利用“空殼公司”收款碼轉移電信詐騙資金犯罪
案例1
被告人張某亮等7人偷越國(邊)境、詐騙案 ——嚴懲團伙分工跨境電信詐騙?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亮、商某、梁某、馮某微、呂某好、薛某、王某燕為非法獲利,通過不法途徑偷越國(邊)境,前往柬埔寨王國金邊市,加入“文哥”等人組織、領導的跨國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實施詐騙活動。該詐騙集團組織結構完整、招募人員達數十人,分工配合,分別負責電話引流、騙取被害人交付錢款、轉款取現等具體環節。根據該詐騙集團分工安排,張某亮等七人分工負責撥打詐騙電話,冒充國內醫保或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按照特定話術與被害人取得聯系,以被害人醫保卡或社保卡涉嫌犯罪等事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再將被害人交給冒充公安民警的成員實施具體的電信網絡詐騙,最后進行轉款取現等相關工作。其中,張某亮和薛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6萬元(以下幣種同)、商某非法獲利5萬元、梁某非法獲利10萬元、馮某微非法獲利7萬元、王某燕非法獲利13萬元。2024年7月11日至7月15日期間,被害人陳某被上述詐騙集團騙取258123元;2024年7月20日至8月11日期間,被害人曲某蘭被上述詐騙集團騙取575萬元。
2024年11月1日,被告人張某亮、商某、梁某、馮某微、呂某好、薛某、王某燕在遼寧省彰武縣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張某亮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6萬元、商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馮某微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薛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
【裁判結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亮、商某、梁某、馮某微、呂某好、薛某、王某燕違反國(邊)境管理規定,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均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已達到數額巨大以上標準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均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七名被告人以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并罰,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判決作出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當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冒充國家公職人員實施詐騙是群眾最易受害的高發詐騙類型,社會危害性突出。本案中七名被告人根據詐騙集團安排,分工負責撥打詐騙電話,冒充國內醫保或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按照特定話術與被害人取得聯系,以被害人醫保卡或社保卡涉嫌犯罪等事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再將被害人交給冒充公安民警的成員實施具體的電信網絡詐騙,詐騙環節層層相扣。詐騙分子借用公眾對國家機關的信任,通過偽造身份、虛構案情、制造恐慌等手段實施詐騙,利用“權威機關的威懾力+封閉式溝通+引誘轉賬”的套路模式,通過培訓的溝通話術與技巧精準拿捏受害者心理,使其在慌亂和恐慌中配合轉賬,具有很強的迷惑性,給受害者帶來巨大損失。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凡是以資金核驗、洗清嫌疑為由要求個人資金轉入指定賬戶的或是遠程要求配合辦案視頻核驗身份且保密不告知他人的,一律是詐騙;不轉賬、不透露銀行卡密碼、短信驗證碼,切勿輕信陌生人聲稱涉嫌違法犯罪、賬戶凍結等恐嚇話術,保護好個人財產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案例2
被告人姜某、李某詐騙案——為詐騙分子提供作案窩點、主動參與電信詐騙犯罪,構成詐騙罪共犯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20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按照上游詐騙犯罪人員安排,在被告人姜某租住的某小區住宅樓里傳授姜某詐騙話術、發送詐騙短信及撥打詐騙電話。同時李某與姜某在每天10時至19時之間在該樓使用多部手機、不同手機號冒充貸款類公司工作人員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短信,致使湖南省湘鄉市居民賀某被騙7361.48元。李某在此期間非法獲利4000元,姜某非法獲利2499元。在抓捕李某過程中,公安機關在其所開的車后備箱發現有十六部詐騙所用的手機,予以扣押。案發后,李某親屬于2025年11月27日將賀某被騙資金退回給賀某;于2026年2月27日上交違法所得2000元。
【裁判結果】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上線人員提供的被害人電話單及話術,引誘被害人轉款,幫助上線詐騙人員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在案證據證實二被告人實施共同犯罪時聽從上線指揮,李某傳授姜某利用上線提供的被害人電話單和“話術”冒充貸款類公司工作人員撥打電話、發送短信是在姜某租住的房間進行,姜某明知李某進行詐騙活動仍與李某一起在其租住的房間里撥打詐騙電話,并跟其學習“話術”,且在李某取上線購買的電話卡時,姜某在途中明知去取手機卡為詐騙所用仍駕車跟其一同前往,證明姜某、李某與上線之間形成了配合關系,存在詐騙犯罪的故意,實施了幫助行為,依法認定姜某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李某家屬幫助其上交部分違法所得并已將被騙資金退回給被害人,對其亦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二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用、參與程度、累犯并結合認罪態度等情節,對二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二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對作案所用手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作出后,兩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持續高發,很大程度源于各類線下輔助行為為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撐。現實中,部分人員通過提供私人房屋作為隱蔽作案窩點、互相學習傳授詐騙話術、協助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虛假信息等方式,主動參與、配合電信詐騙犯罪實施,成為電信詐騙鏈條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本案作為出租屋窩點式電信網絡詐騙的典型案件,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界定了傳授詐騙話術、提供租住場所、協助撥打詐騙電話等行為均屬于電信詐騙共同犯罪范疇,準確區分主從犯地位并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被告人退贓退賠情況合理裁量刑罰。本案既有力懲治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彰顯司法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群眾財產安全的職能作用,又通過司法審判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社會公眾切勿參與、協助或者為電信詐騙提供條件。
案例3
被告人于某詐騙案——為境外詐騙分子搭建通話中轉通道,構成詐騙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從其朋友“山雞”處得知從事“手機口”詐騙能夠非法獲利,于是使用其姐姐的手機卡按照上線指令撥打被害人電話,承接境外詐騙分子的語音信號中轉,將境外詐騙話術實時傳遞給國內被害人,同時將被害人的通話反饋回傳至境外團伙,規避運營商境外來電攔截、反詐平臺預警篩查,幫助境外詐騙分子隱蔽身份、實施電信詐騙,導致被害人張某被騙32957元。于某根據電話撥打時長獲利3216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根據反詐平臺預警線索、涉案手機卡通話軌跡精準鎖定被告人,將于某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通訊傳輸、通話中轉等技術支持與幫助,協助境外詐騙分子完成詐騙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于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隨著電信網絡詐騙打擊力度持續加大,境外詐騙分子不斷變換犯罪模式,將傳統直接詐騙模式轉變為“境外指揮+境內人員助詐”的分層模式,“手機口”助詐成為當前高發的新型網絡詐騙幫助行為,青少年群體已然成為該類犯罪的重點受害群體與參與群體。本案中,于某為貪圖高額兼職報酬,明知對方從事詐騙活動,仍協助境外詐騙分子搭建通話中轉通道,幫助規避反詐監管,為電信詐騙犯罪提供關鍵助力,構成詐騙共同犯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廣大青少年應當引以為戒,摒棄“輕松高薪兼職”的僥幸心理,認清“手機口”“跑分”“刷流水”等各類陌生兼職的犯罪本質,筑牢法治底線,提高風險辨別能力,堅決遠離各類網絡黑灰產業,切勿因小利觸碰法律紅線。
案例4
被告人遲某梅詐騙案——依法嚴懲“崩老頭”類情感套利型詐騙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遲某梅分別于2023年10月、12月通過某聊天軟件與被害人李某斌、李某源在網絡上結識,虛構姓名、職業等身份信息,隱瞞其已有男友的事實,在假借談戀愛聊天過程中,虛構“交房租、電費”“沒開支”“銀行卡凍結”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索財,事后,被告人遲某梅不僅拒不還款,還將被害人在聊天軟件上拉黑。經查,被告人遲某梅騙取李某斌人民幣22562元,騙取李某源人民幣36685.39元。
因上述事實被判處刑罰后,被告人遲某梅在服刑期間主動供述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同種罪行,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遲某梅以上述同種手段虛構“親人、朋友結婚”“家里急用錢”“微信限額”等事由,向被害人王某佳借款后拒不還款并刪除被害人聯系方式隱匿,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30400元,被遲某梅用于個人消費。
【裁判結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遲某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遲某梅在服刑期間主動供述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同種罪行,屬坦白,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對遲某梅數罪并罰,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崩老頭”類情感套利型詐騙犯罪的典型縮影。所謂“崩老頭”,屬于網絡黑話。“崩”在北方方言中帶有哄騙、榨取之意,“老頭”特指30至50歲之間、具有一定經濟收入且情感需求較為突出的男性群體,尤以80后、90后為主。此類詐騙呈現出高度模式化的遞進結構:虛構包裝人設——精準篩選目標——建立情感聯結——編造理由索財——得手后失聯隱匿,是以欺騙為內核、戀愛為外衣,精準收割被害人的情感依賴與財產信任。本案中,遲某梅深諳被害人渴望陪伴、期待真摯關系的心理,利用低成本的情感互動,以戀愛的名義瓦解對方警覺,再以生活窘迫等借口實施索財,手法隱蔽、迷惑性強,其在多段關系中實施上述詐騙行為,將他人真情實感視為套利工具,此舉不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更從根本上動搖和損害了人際交往中應有的社會信任基礎。對此,人民法院鄭重提醒,網絡交友應保持理性審慎,切勿輕信“屏幕人設”及動聽話術。在網絡交友過程中,不隨意透露個人身份、職業、家庭等隱私信息,更要對涉及金錢往來的請求保持高度警覺。一旦對方頻繁以“急事”“困難”等為由借款,便應果斷踩下剎車。感情可期,騙局可防,唯有守住錢財底線,才能避免跌入“溫柔陷阱”,防止情感與財產雙雙受損。
案例5
被告人孫某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為詐騙分子提供技術支持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QQ 昵稱為“月亮”的人通過淘寶網店與被告人孫某龍取得聯系,購買客服聊天系統從事詐騙活動。按照“月亮”的要求,孫某龍購買了多個總域名,并租用了多臺服務器,搭建出客服聊天系統供“月亮”使用。“月亮”利用網站生成的二維碼與客服系統進行綁定,使得可以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到孫某龍搭建的客服聊天系統,從而實施詐騙活動。2021年11月至2022年 5月期間,該客服系統網站在被微信平臺多次予以限制、暫停服務,并提示網站疑似詐騙網站的情況下,孫某龍仍采用更換域名等方式為“月亮”維護該系統,保障系統正常運行。孫某龍對“月亮”使用客服系統的人數進行收費,每個席位使用一天收費50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孫某龍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145000元。案發后,孫某龍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孫某龍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從輕處罰。據此,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孫某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概括性明知”的司法認定規則,確立了“無需確知上游犯罪具體細節,僅需概括性認知服務用于信息網絡犯罪即可認定主觀明知”的裁判標準,為依法從嚴懲治網絡犯罪、防范技術工具淪為犯罪工具提供了參考。當前網絡犯罪高度依賴第三方技術支持,人民法院警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即便不直接參與詐騙行為,只要在明知服務被用于違法犯罪(如收到平臺預警后仍規避監管、持續提供技術支持)的情況下提供幫助,即需承擔法律責任。本案為網絡技術服務從業者劃定了清晰的法律紅線,筑牢了網絡詐騙等涉網絡犯罪的技術源頭防線,同時也為社會公眾普及了涉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法律邊界。
案例6
被告人姜某雨等9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依法打擊“兩卡”黑灰產業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受電信詐騙上線“老周”指使,組建多層級跑分團伙,專門收集銀行卡接收、轉移電信詐騙贓款,通過取現、微信轉賬分層洗白資金,從中抽取流水提成牟利,形成“總負責人—二級中介—底層卡主”三級犯罪鏈條。團伙分成兩條資金流轉支線:一是張某直接招攬王某俊、劉某欣、劉某旺、李某提供銀行卡,按流水8%給四人提成;二是張某聯絡王某林作為二級中介,王某林再招攬張某航、楊某、姜某雨提供銀行卡,王某林抽取1.5%總流水提成,再分出6%給張某航、楊某、姜某雨,張某自留 1.5% 流水收益。各被告人提供多張個人及親屬銀行卡用于接收詐騙贓款,賬戶內資金包含全國多地12名群眾被騙資金,涉案詐騙贓款共計128400元。資金到賬后,各卡主按上層指令,通過數十次微信轉賬、線下取現方式層層上交資金,逐級賺取提成。全案被告人非法獲利共計30余萬元。案發后,姜某雨、楊某、劉某旺、劉某欣、王某俊、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張某航、姜某雨、楊某、劉某旺、劉某欣、王某俊、李某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全額賠償對應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張某、王某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九名被告人全部自愿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林、張某航、姜某雨、楊某、劉某欣、劉某旺、王某俊、李某明知銀行卡內資金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對犯罪所得予以掩飾、隱瞞,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九名被告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拘役六個月,對其中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各被告人均并處相應罰金;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判決作出后,九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兩卡”(電話卡、銀行卡)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礎設施”,非法出售、出租“兩卡”的行為,屬于為詐騙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使其得以隱匿身份、實施詐騙、轉移贓款,是電信網絡詐騙屢打不絕的重要根源。本案打擊了“兩卡”黑灰產業鏈的關鍵環節,彰顯“斷卡”行動的司法力度。一方面,明確對“兩卡”提供者的刑事追責,無論主犯、從犯均依法懲處,形成“賣卡必被懲”的強烈震懾;另一方面,通過嚴懲上下游關聯行為,包括中介、運營商內鬼等,切斷“兩卡”從開辦到流入詐騙分子手中的全鏈條,從源頭壓縮詐騙犯罪的生存空間。人民法院警示社會公眾,切勿因小利出售、出租個人“兩卡”,否則可能成為詐騙犯罪的“幫兇”。
案例7
被告人程某遠等4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嚴懲利用“空殼公司”收款碼轉移電信詐騙資金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被告人程某遠通過“飛機”通訊軟件聯系境外電信網絡犯罪上線,商定按比例分成并建立群組,被告人柳某、王某雨先后加入。同年5月9日,王某雨注冊“合肥市蜀山區順盛電子產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申請開通建設銀行商戶收款二維碼并綁定本人銀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資金。程某遠、柳某、王某雨三人在群內與境外人員“上碼”、對賬、計算獲利。資金到賬后,王某雨通過支付寶轉賬或取現轉給柳某,獲取9%好處費;柳某再通過支付寶轉賬或現金轉給程某遠,獲取4%好處費;程某遠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將資金轉移至境外,獲取4%好處費。2025年5月21日至27日,上述收款二維碼共接收資金201283.10元,其中查證屬實系電信詐騙資金124903元,涉及34名被害人。被告人張某晴明知該賬戶資金系犯罪所得,仍指使王某雨繼續轉移并從中獲利,同時勸阻王某雨投案、指使他人刪除轉賬記錄及聊天記錄干擾辦案。
【裁判結果】
通化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遠、柳某、王某雨、張某晴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仍使用銀行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賬戶,通過收款、轉賬、取現等方式予以轉移,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遠組織他人轉移犯罪所得資金并通過購買虛擬貨幣方式轉移至境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柳某、王某雨、張某晴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程某遠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但其曾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刑罰,現又組織他人轉移電信詐騙資金,前后罪均系涉電信網絡犯罪相關的幫助類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再犯危險性較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柳某、王某雨、張某晴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王某雨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晴在程某遠、柳某被抓捕后仍指使王某雨繼續轉移犯罪所得,且勸阻他人投案、指使他人毀滅證據、干擾辦案,依法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程某遠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柳某、王某雨、張某晴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退賠各被害人。一審判決作出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注冊“空殼公司”申請商戶收款二維碼,為境外電信詐騙犯罪團伙接收、轉移詐騙資金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四被告人分工明確、層層轉移、抽成獲利,并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將資金最終轉移至境外,形成了一條完整的黑灰產洗錢鏈條。人民法院堅持全鏈條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觀惡性,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的審理,對社會公眾敲響警鐘,任何注冊空殼公司、提供收款二維碼、協助轉移資金的行為,一旦涉及犯罪所得,都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勿為蠅頭小利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劉星彤 審校:張楠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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