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衡陽,一位市發改委下屬單位的公職人員朱某某,在小區車庫轉悠半天找不著車位,眼瞅著空位被地鎖攔著,當場就上了頭。對著地鎖連踹帶掰不說,還拎來一根鐵棍準備硬砸,這架勢把趕來制止的沐足店老板都看愣了!事后他提出賠個新地鎖了事,沐足店老板倒是爽快答應了,可車位產權人肖先生堅決不干,直言“物權清晰,不接受調解”,要求警方依法處理。目前單位已介入,這事兒恐怕沒買個新鎖那么簡單了!
一、空車位帶地鎖,公職人員當場“硬剛”
7月31日下午四點多,朱某某開著白色SUV在小區車庫轉圈。作為老住戶,平時停公共車位相安無事,偏偏那天點兒背,一位難求。
這時候,他瞅見一個空著的車位,上面明晃晃裝了個地鎖。這車位是開發商股東肖先生的產權,租給了小區沐足店專門供客人停車,所以安了地鎖。說白了,這車位“名花有主”,產權清晰得很。
可朱某某沒這么想。看見空位不能停,那股火“噌”就頂到腦門了。他沒選擇掉頭走人,而是把車往通道上一橫,下車直奔地鎖。抬腳就踹,地鎖紋絲不動;又彎腰上手,連掰帶扯,愣是把地鎖折騰得變了形。
這還不算完,他覺得不過癮,直接找來了根鐵棍,準備給這地鎖來個“最后一擊”。這架勢,是要硬剛到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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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鐵棍掄起被攔下,監控視頻傳全網
就在朱某某提著鐵棍準備動手時,電梯口走出來一個人——正是沐足店負責人。看見有人手持鐵棍對著自家地鎖,白襯衫老板趕緊上前制止。朱某某這才收了手,但地鎖已經傷痕累累,徹底報廢了。
這一幕被車庫監控拍得清清楚楚,隨后傳到了網上。一個公職人員,光天化日之下在車庫又踹又砸,還拎鐵棍,畫面沖擊力確實不小。
事發后警方介入,把雙方叫到一起調解。朱某某估計也回過味來了,主動提出賠個新地鎖。沐足店老板倒通情達理,覺得換個鎖就完事了。可車位產權人肖先生態度很硬:“物權非常清晰,和他沒半點關系,不接受調解,我要求警方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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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賠新的都不行?產權人態度為何如此堅決
這事兒有意思的地方來了。地鎖是沐足店安的,老板都同意賠新的了,按理說事兒就了了。可肖先生作為產權人,偏偏不干。他這話里話外的意思很明顯——不是錢的事兒,是原則問題。
你一個公職人員,車位有主你不找物業協調,上來就踹鎖、掰鎖、掄鐵棍,這解決問題的方式跟街頭混混有啥區別?如果這次賠個鎖就算了,下次是不是還得砸別人車?肖先生這口氣,咽不下。
目前調解未果,案件還在處理中,朱某某所在的單位也已介入調查。這事兒鬧到這個地步,已經不是一個地鎖能兜住的了。
法律分析:
這事兒在法律上其實挺清晰,分三個層面:
第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朱某某當眾踹掰地鎖、持鐵棍準備砸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雖未造成嚴重損失,但行為本身已構成故意損毀財物。因產權人拒絕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最高可拘留10天、罰款3000元。
第二, 刑事方面,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一般是5000元以上。一個地鎖撐死了幾百塊錢,遠夠不上刑事犯罪門檻。除非他在砸鎖過程中還把人家車或者別的啥給砸了,否則這事兒就到行政處罰為止,進不了檢察院。
第三, 政務處分跑不了。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甚至撤職處分。朱某某工作日出現在小區、當眾行為失當,單位已經介入調查,這頓內部處分基本是板上釘釘了。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他還得自掏腰包賠償地鎖及安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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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說到底,就是一個情緒上頭引發的連鎖反應。一個空車位、一把地鎖,把一位公職人員的前途推到了風口浪尖。
第一,車位有主,法治社會容不下“誰狠誰有理”。 朱某某但凡懂點法、壓得住火,掉頭找物業協調或者干脆換個地方停,什么事兒都不會有。可他偏偏選了一種最蠢的方式——硬砸。手伸出去的那一刻,他就已經輸了。
第二,產權人肖先生的態度值得點贊。 不是什么東西都能用“賠新的”來解決。物權清晰、道理在那邊,憑什么慣著你?有時候較真,才是對秩序最好的維護。
第三,公職身份是約束不是護身符。 這事兒能鬧這么大,跟朱某某的“發改委下屬單位公職人員”身份脫不了干系。老百姓對公職人員的操守有更高的期待,你管不住自己的脾氣,組織就得來管你。現在單位介入了,這后果比賠十個地鎖都嚴重。
討論話題:
1. 朱某某因為一個地鎖沖動砸車,結果單位介入、可能面臨拘留處分,你覺得這代價是不是有點太大了?
2. 產權人肖先生不接受調解、堅持依法處理,你是支持他“較真到底”,還是覺得得饒人處且饒人?
3. 公職人員在工作日出現在小區并引發沖突,單位應不應該介入調查并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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