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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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財經 李攻
封圖 |AI生成
7月20日,吳先生在山西太原預訂酒店時遇到訂單糾紛,通過太原市12345維權,卻在收到的回復工單中被認定為“涉嫌職業索賠人”。此事經媒體報道后,7月27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應稱,經全面復盤核查,對當事人表示歉意,責令涉事工作人員作出深刻檢討。
這起消費糾紛,各方各執一詞,外界難以簡單判斷是非。但監管部門不予受理的理由,經不起法治層面推敲。
太原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官方小程序的反饋截圖顯示:“因訴求人下單后又自行取消訂單,隨后又撥打12345要求按照消法賠償,我局認為該行為涉嫌職業索賠人,因此對訴求人的工單我局不再受理。”
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作出這一判斷主要基于兩點:一是吳先生下單后又自行取消訂單,隨后又撥打12345要求按消法賠償;二是吳先生在溝通中對相關法律條款很了解,不符合一般消費者情況。
所謂“對相關法律條款很了解”,也就是“太懂法”。這就引出了一系列追問:“太懂法”就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嗎?維護權益的“準入資格”是“不懂法”嗎?“不懂法”又怎么會知道依法維權?這一做法與當前積極深入推進的全民普法活動是否相稱?
“職業索賠人”這個概念,最早源于王海消費維權時期,當時還被稱為“職業打假人”。盡管有充分證據證明王海是知假買假然后索賠,但很多法院判決還是支持了他的訴求。那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剛剛公布施行,絕大多數消費者并不了解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則,王海作為“太懂法”的一類人,其索賠案例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拉開了中國消費者依法維權的序幕。
其后由“職業打假人”又衍生出“職業索賠人”的概念。一般來說,“職業索賠人”是指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規則進行索賠的職業群體。近年來,針對“職業索賠人”在所謂維權過程中獲得非法利益的問題,法規建設和司法實踐也在不斷規范。
比如,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明確: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2026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強調,要規制惡意索賠,防止制度濫用。
2024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規定了違法主體的刑事責任,但也只是針對購買者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以及依此為由進行敲詐勒索犯罪的行為。
綜上所述,沒有一條規定可以剝奪“對相關法律條款很了解”“太懂法”人的維權權利。從這一點上說,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對法規的解釋,可謂程序簡單化、結果隨意化。沒有充分證據,就不能斷言“惡意”,對“惡意”的輕率認定會堵塞“善意”的實現渠道。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九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要求推動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規劃提出,要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共識和行為習慣;要引導人民群眾在參與法治實踐、解決身邊實際問題中提升法治素養;要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
對照上述要求,尤其是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以訴求人“對相關法律條款很了解”為由堵塞消費者維權渠道的做法,顯得不合時宜。好在涉事部門已經及時改正,但深層次的思考不可或缺,這既關乎相關部門的工作作風,也涉及對法律權威性的深刻理解。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
微信編輯| 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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