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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三與被告李四系朋友關系,李四系被告北京某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2019年起,李四以某公司經(jīng)營周轉、企業(yè)發(fā)展等為由,多次向張三借款,部分款項為欠付的房租、車位費等轉為借款。
雙方先后簽訂多份《借款協(xié)議》滾動計算,部分協(xié)議加蓋某公司公章。張三已按約定足額交付借款及墊付相關費用,但李四、某公司始終未按協(xié)議履行還款義務。
經(jīng)多次催要無果,2025年12月28日雙方對賬形成《借條》,確認截至2025年12月1日共同欠款本息合計2757484.84元。因被告仍拒不還款,張三依法向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702780元、利息1054704.84元及后續(x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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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議
六年滾動借貸本息核算與“復利”上限的司法審查
原告主張:雙方自2019年至2025年先后形成六筆借款,包括原始現(xiàn)金借款、房租及車位費轉借款等,每筆借款均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年利率7%-10%不等。借款到期后,雙方多次將前期本息結算后計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2025年12月28日,雙方最終對賬確認截至2025年12月1日欠款總額為2757484.84元。原告主張該金額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法定利率保護上限,被告應當全額清償。
被告抗辯:被告李四、某公司對借款事實及金額均予以認可,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但提出“5年左右先還本金,5年時間再還利息”的延期還款方案。
▌案件難點與突破:
本案時間跨度長達6年,涉及多份借款協(xié)議滾動結算,存在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即“復利”)的復雜情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法院需對“復利”后的本息之和是否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利息之和進行司法審查。
經(jīng)法院逐筆核算,確認雙方結算后的本息總額2757484.84元未超出法定上限,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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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三最初基于朋友信任多次出借款項支持被告企業(yè)經(jīng)營,但被告在長達6年的時間里持續(xù)違約,多次承諾還款均未兌現(xiàn),甚至將欠款長期拖延。面對近280萬元的巨額欠款無法收回,原告意識到必須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核心期待
1.判令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截至2025年12月1日的利息,本息合計近280萬元;
2.判令被告繼續(xù)支付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后續(xù)利息;
3.確認雙方滾動結算后的債權憑證合法有效,防止被告以“復利”為由逃避債務;
4.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全額支持近280萬元債權,并判令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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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106民初6092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李四、北京某電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張三截至2025年12月1日的借款本金1702780元、利息1054704.84元及后續(xù)利息(以170278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0%標準,自2025年12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費28859.88元,由被告李四、北京某電梯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案取得完全勝訴,原告近280萬元債權獲得法院全額支持,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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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債權憑證梳理+法定上限核算+本息全額主張”三維維權體系
1.證據(jù)梳理:收集自2019年至2025年期間的全部《借款協(xié)議》《借條》《欠款協(xié)議》《欠款確認單》及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jù),完整還原六筆借款的形成、演變及滾動結算過程,證明每一筆借款的真實性及雙方對賬確認的自愿性;
2.精準核算:針對多筆借款存在“利滾利”結算的復雜情況,提前依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進行專業(yè)測算,確保雙方最終結算金額2757484.84元未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LPR四倍計算的法定利息上限,為法院全額支持奠定專業(yè)基礎;
3.全額主張:在被告完全認可債務的情況下,堅持要求一次性清償全部本息,拒絕被告提出的“先本后息、十年分期”的不合理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及時實現(xiàn)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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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雜滾動借貸的勝訴要點
1.債權憑證的連續(xù)性至關重要:本案中雙方每輪借款到期后均重新簽訂協(xié)議確認本息,形成了完整的債權憑證鏈條。法院據(jù)此能夠清晰認定每筆借款的初始本金、利率約定及結算過程,這是勝訴的基礎;
2.“復利”并非絕對禁止,關鍵在于法定上限審查:《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允許雙方將前期本息結算后計入后期本金,但設置了“雙重上限”保護。本案中法院經(jīng)核算確認,即使按照雙方約定的年利率10%滾動計算,最終本息之和仍未突破以最初本金按LPR四倍計算的總額,故依法予以全額保護;
3.被告自認不能替代法院審查,但可強化勝訴確定性:雖然被告對債務予以認可,但法院仍主動對借貸本息進行司法審查。律師提前完成法定上限的測算工作,使法院審查有據(jù)可依,避免了因程序瑕疵導致的不利后果;
4.大額民間借貸務必保留書面憑證:本案涉及近280萬元、歷時6年、多達十余份協(xié)議,正因書面證據(jù)完整,法院才得以快速查明事實并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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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附:決定書(節(ji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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