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風引發洪水,動物園將具備涉水能力的猛獸鎖在籠內;洪水退去后,3 只獅子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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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形成兩種對立聲音:有人痛罵動物園冷血,質問為何不開籠放獅子逃生;另一部分人支持園方,擔憂猛獸出逃闖入鄰近村莊,釀成傷亡。
先還原事發經過:
2026 年 7 月 6 日凌晨,受臺風 “美莎克” 暴雨影響,廣西貴港遭遇極端洪澇。洪水上漲迅猛,十分鐘水位漲半米,園區最深積水達到 3 米,道路中斷、通訊近乎失聯,動物園圍墻外側就是密集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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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方預判:園內 7 只獅子、7 頭熊都具備涉水能力,一旦籠舍被洪水沖垮、猛獸出逃,極易威脅村民生命安全。
負責人殷飛飛帶領 4 名員工,腰間系上安全繩索,沖進湍急洪水中逐一鎖死猛獸籠門。洪水持續上漲,5 人完成作業后退路被切斷,只能爬上集裝箱屋頂避險,最終由武警沖鋒舟救援脫險。
洪水退去清點災情:
猛獸區 7 只獅子里,3 只因受驚躁動、體力耗盡溺亡;黑熊、棕熊水性更好,全部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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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養食草動物,包含梅花鹿、斑馬、羊駝、鴕鳥等 20 多個品種、上百只動物被洪水沖走;
園方預估直接經濟損失 400 余萬元,表示短期內無力重建。后續依靠無人機沿河搜尋走失動物,目前僅找回 2 只梅花鹿、7 只孔雀、1 只浣熊。
以下是法律分析,獅子是視同二級保護動物,所以有網友認為直接鎖籠淹死,動物園是涉嫌違法的。
網友應該是說刑法的那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不過該罪打擊的是:
非法獵捕、殺害保護動物。需要行為人有主觀具有故意,行為具有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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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里園方鎖籠目的是防止猛獸出逃威脅周邊村民,不是主動獵殺獅子;
獅子溺亡是極端洪水加上動物受驚躁動衍生的災害后果,不是園方主動實施傷害行為;
不存在虐待、刻意致死的主觀意圖。
所以不存在刑事犯罪風險,不能套用殺害保護動物罪名追責園方。
再說另一個法,比較冷門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里面有一條不得虐待野生動物、保障動物生存條件,但也有一條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逃逸傷人。
突發極端洪澇、險情瞬間降臨的緊急狀態:
洪水十分鐘漲半米,人員隨時面臨溺水風險,沒有條件轉移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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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會強人所難,要求當事人完成客觀無法實現的操作。
鎖籠是履行防逃逸的法定底線義務,不能直接認定本次應急處置屬于 “虐待野生動物”。
來到這里我理解各位會有自己的內心判斷。
我再嘗試反向推演:如果園方打開籠門,會觸發什么法律后果?
即便獅子是參照二級保護動物管理,法律價值排序恒定是人的生命權高于動物的生存利益。
一旦獅子出逃闖入村落,傷及村民,民事上,動物園要承擔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
行政上,會因為未履行防止野生動物逃逸的法定義務,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在極端情形中,如果被認定放任猛獸失控危及不特定群眾安全,責任人有觸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風險。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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