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45篇|房屋騰退、交付不動產時,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占著房子怎么辦?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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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寫明“騰退房屋”“交付不動產”,但對方繼續占著不搬,甚至安排親屬、租客、員工占用。執行到這一步,難點已經不是找財產,而是恢復占有。
交付不動產執行,核心是轉移占有。
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不同于金錢債權執行,不以拍賣變價為中心。法院要做的是解除原占有人占有,使申請執行人取得執行依據確定的不動產。
第三人占有,不當然阻止騰退。
如果第三人的占有來源于被執行人,或者不能提供足以對抗交付請求的獨立權利,法院可以將其納入騰退工作一并處理。第三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應通過異議或訴訟程序提出。
“唯一住房”不能當然對抗交付判決。
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生活必需住房有特殊保護規則。但執行依據已經確定交付居住房屋,并已給予必要寬限期的,被執行人通常不能僅以“生活必需住房”為由拒絕交付。
律師實務提醒
騰退前要做現場調查、占有人身份核實、物品清點、公告送達、風險預案和安置銜接。真正的執行攻堅,往往敗在前期準備不細。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下冊第四章第一節“物之交付請求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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