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山東金盾節能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因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相關違法行為,被青州市應急管理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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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顯示,處罰決定書文號為(魯濰青)應急罰〔2026〕57 號,處罰決定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13 日,處罰結果為罰款貳萬陸仟元(¥26000)整。
該企業違法事實為: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 114 號第 B 檔作出處罰。
公開信息顯示,山東金盾節能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朱金華,企業坐落于青州市東夏鎮工業園。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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