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合肥的張先生向記者反映,其岳母在小區內被物業的垃圾清運車撞倒受傷,交警認定駕駛員全責。可事發數月,賠償一直沒有到位。對此,該小區物業負責人回應稱,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建議對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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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住院治療
老人在小區內被垃圾清運車撞倒,駕駛員負全責
張先生介紹,其岳母吳女士家住合肥北一環的金域藍灣小區。4月16日傍晚,吳女士在樓下停留,不料突然被小區物業公司管理的垃圾清運車撞倒受傷,隨后在物業負責人的陪同下前往醫院檢查,顯示頭部有損傷。醫生表示,可先回家休養,若有不適,再來復查。
張先生說,次日,老人感到頸部疼痛,于是家屬于4月18日又將老人帶到醫院進行全面檢查,最終診斷為創傷性頸椎間盤破裂、頸部損傷等,并住院治療。
事故發生后,轄區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提及,系垃圾清運車駕駛員孟某某倒車時未注意安全,與吳女士發生碰刮致其受傷,孟某某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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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車輛
家屬:物業拒絕全額賠償
“這突如其來的事故導致我岳母身心遭受雙重傷害。”張先生介紹,其岳母入院治療期間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等一系列費用,他們找到物業服務企業——湖南知合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希望對方賠付全部損失,但溝通無果,對方拒絕賠償,甚至物業負責人還提出可以用一年物業費抵扣賠償,這讓他們難以接受。屬地社區也曾組織調解,但雙方仍未達成一致。
張先生表示,駕駛員孟某某年近70歲,仍然駕駛垃圾清運車輛在人流密集的小區道路作業,他認為物業存在崗位匹配失責、安全監管缺失等問題,最終導致其岳母無辜被撞受傷,目前已花費萬余元,物業理應賠償。
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于4月26日出具的《出院記錄》和《疾病診斷證明書》均提到,吳女士被診斷為創傷性頸椎間盤破裂、頸部損傷等,暫予以頸托制動,必要時需手術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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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物業回應:對后續頸部傷情和碰撞的因果關系存疑
7月22日,記者就此聯系了金域藍灣小區物業,負責人李女士回應稱,事發后,樓管和時任項目經理也趕到了現場,并陪同吳女士就醫檢查,結果顯示并無大礙,吳女士自行墊付了數百元檢查費。但4月18日,吳女士又以頸部受傷為由入院治療,并要求物業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李女士說,對于4月16日晚吳女士產生的檢查費,物業方面承認并愿意承擔,但是對于第二次的檢查結果,他們持有異議,對后續脖子問題與碰撞的因果關系存疑,因此雙方未達成一致。
對于張先生提到的物業提出可以用物業費抵扣的說法,李女士解釋稱,她既是如今的項目經理,也是小區業主,是本著人道主義原則,想從中斡旋,因此提出可以免一年物業費,并不代表承認吳女士脖子問題與此次碰撞存在因果關系。
李女士表示,社區確實也曾組織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目前,她已告知家屬整理訴求并提交相關證據,再上報總公司,如協商不成,也建議家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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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斷結果
律師解讀:受害業主有權依法主張全額賠償
針對此事,記者咨詢了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徐圣暉律師,其認為受害業主有權依法主張全額賠償。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就賠償問題作出明確責任劃分,駕駛員因操作不當導致吳女士受傷,過錯清晰,責任主體明確。其次,物業公司系用人單位,應對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替代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賠償義務主體應當是物業公司,而非駕駛員個人。
徐圣暉進一步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吳女士遵醫囑入院治療,產生住院醫療費、護理費等多項損失,均屬法定賠償項目。物業公司若以“傷者當日未住院、嗣后就醫治療,后續治療與本次侵權無關”為由僅欲支付首次檢查費等沒有法律依據。我國法律并未規定人身損害必須事發當日立即住院治療,人身損害賠償的核心判定標準是治療行為、傷情結果與侵權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非就醫時間的早晚。
“若物業提出以物業費抵扣賠償,也缺乏法律依據,屬單方強制抵銷行為。”徐圣暉表示,物業公司在交警已認定全責的前提下,拒不履行全額賠償義務,以物業費抵扣賠償,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悖于企業應有的責任擔當。作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本應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卻因自身管理疏漏致人損害,更應主動承擔責任、積極化解糾紛。
來源:大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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