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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偉大歷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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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是黨領導人民追求法治、探索法治的生動實踐,是黨領導人民百年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圖: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下圖:1928年12月,在井岡山土地革命實踐經驗基礎上頒布施行的井岡山《土地法》,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成文土地法。視覺中國供圖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5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回顧我們黨走過的光輝歷程,展望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光明前景。紅色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鮮亮的底色。深入研究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偉大歷程,對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黨建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傳承紅色基因,賡續共產黨人精神血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做好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法治保障,意義重大。
一、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重大意義
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探索法治、推進法治、厲行法治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艱苦卓絕的斗爭環境中,我們黨立足革命根據地,開展局部執政條件下的法制探索,有力促進了革命根據地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保障了人民革命戰爭的順利進行,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礎、積累了經驗,具有深遠歷史意義和重大現實意義。
一是鞏固紅色政權,保障根據地生存發展,有力促進革命事業。我們黨歷來重視法治建設。大革命時期,建立起各種具有政權性質的革命組織,制定了一系列規約禁令,在保護人民民主權利和對反動分子實行專政方面積累了初步經驗。土地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出臺了120余部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涵蓋政權組織、土地、勞動、婚姻、刑事等領域的法律框架,保障工人和農民權益、懲治反革命,有效穩定秩序、發展生產,破解封鎖圍剿帶來的生存危機。全面抗戰時期,各抗日民主政權特別是陜甘寧邊區制定施政綱領,頒布法律法規,協調不同階級利益,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解放戰爭時期,東北行政委員會、華北人民政府等新生人民政權密集出臺土地改革、社會治理等法規,為人民解放軍戰略反攻、全國解放筑牢制度根基。正如董必武同志所說,盡管革命根據地的法律法規“在形式上較為簡單,而且不可避免地帶有地方性,但是它們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革命事業的發展”,是鞏固革命根據地、維護人民基本權益,與國內外敵對勢力進行斗爭的銳利武器。
二是廢除舊法特權,維護工農勞苦大眾切身利益,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始終堅守人民立場,體現以無產階級為代表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在土地權益保障方面,通過土地立法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確立“耕者有其田”的原則,將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從根本上解除封建土地剝削枷鎖,讓億萬農民獲得最核心的生存發展權益。在勞動權益保障方面,通過勞動立法確立薪酬保障、工傷撫恤、女工童工特殊保護、八小時工作制、最低工資標準等,改善工人勞動條件,切實維護工人階級利益。在婚姻家庭領域,通過婚姻立法廢除包辦買賣婚姻、一夫多妻、童養媳等封建陋習,確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法定原則,保障婦女獨立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婚姻自主權。此外,一些根據地出臺人權保障、廉政建設等方面法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嚴格約束公權力運行,嚴懲貪污腐化、以權謀私行為。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始終將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極大激發了廣大人民群眾擁護革命、支持革命的積極性,為中國共產黨贏得全國執政地位夯實了群眾基礎。
三是為新中國法制建設積累了經驗,奠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制度與實踐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黨在廢除舊法統的同時,積極運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成功經驗,抓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初步奠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社會主義法制追根溯源,基本是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法制發展而來的,是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確立了工農民主專政的國體和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為后續《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乃至1954年憲法提供了范本。土地革命時期建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全面抗戰時期建立參議會制度,解放戰爭時期建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與之相適應制定了一系列選舉、政權組織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探索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積累了重要經驗。根據地刑事立法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錯案必須平反等原則,至今仍然適用。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蘊含的制度經驗、實踐方法和價值理念,為新時代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走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提供了豐富的歷史資源和厚重的制度底蘊。
二、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歷史成就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在根據地創建人民民主政權,探索構建新民主主義法律制度,成為新中國法制建設的預演與藍本。從土地革命、全面抗戰到解放戰爭時期,從制定憲法性文件到重點領域建章立制,從立法理念到實施路徑,不同時期、不同根據地的法制建設都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實現了接續傳承、優化升級和總結升華,對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確立新中國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是特別注重通過制定憲法性文件,集中反映黨的主張和人民愿望。1931年11月18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一蘇大會”)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真正屬于勞動人民的憲法性文件,指明了革命的發展方向、奮斗目標及施政方針。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參議會通過《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明確在政權組織、人民權利、司法、經濟、文化方面應遵循的原則。解放戰爭時期,華北解放區召開臨時人民代表大會,被譽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前奏和雛形”,會議通過《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等文件;內蒙古召開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等文件,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全國的實行提供了經驗。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宣告新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些憲制實踐和經驗,為新中國正式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提供重要參考、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高度重視選舉和政權組織相關立法,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制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選舉細則、蘇維埃暫行選舉法等保障人民選舉權的法律法令;制定了中央蘇維埃組織法、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地方蘇維埃政府暫行組織條例等,為各級蘇維埃政權組織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繼承蘇維埃民主選舉制度,并適應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需要進行調整完善,制定選舉條例、各級參議會選舉條例等,實行“三三制”,有力鞏固抗日民主政權;在政權組織方面,制定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政府組織條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縣政府組織暫行條例等,規定邊區各級政權機構的設立形式和職權。解放戰爭時期,華北人民政府制定華北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華北區村縣人民代表會議代表選舉條例等,明確選舉堅持普遍、平等、直接、無記名原則;制定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村縣(市)人民政權組織條例、華北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規章等20余部政權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制度和實踐,為新中國選舉和政權組織立法作了先行探索。
三是與時俱進完善土地立法,反對封建剝削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土地革命時期,毛澤東同志領導制定井岡山《土地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農民分得土地的權利,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為黨領導土地革命作出開創性貢獻。1931年11月,“一蘇大會”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令》,這是土地革命時期施行時間最長、貫徹地區最廣、影響最大的土地法。全面抗戰時期,各根據地及時調整土地政策,實行減租減息政策,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生產和抗日的積極性。陜甘寧邊區頒布土地條例、地權條例、土地登記試行辦法等,晉冀魯豫、晉察冀、晉西北等根據地制定保障農民土地所有權、減租減息、租佃債息等方面法律法規,將黨的土地政策進一步具體化、法律化。解放戰爭時期,西柏坡全國土地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是一個徹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綱領,也是抗戰勝利后黨公布的第一個關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推動各解放區迅速形成土地改革熱潮。這些制度和實踐,為新中國土地立法作出重要探索。
四是堅持不懈推進婚姻家庭立法,推動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切實解放婦女。土地革命時期,1930年閩西根據地的婚姻法、1931年鄂豫皖根據地的婚姻問題決議案作了初步探索;中央蘇區1931年婚姻條例和1934年婚姻法,對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基本原則以及結婚、離婚、子女撫養等問題作了規定。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繼承中央蘇區婚姻立法基本原則,并根據抗日戰爭實際,制定婚姻條例、抗屬離婚處理辦法等,完善結婚、離婚的條件與程序。此外,晉察冀、晉冀魯豫、山東等根據地頒布婚姻條例、保護抗日軍人婚姻暫行條例等,極大地解放了婦女,調動和發揮了婦女在革命中的重要作用。解放戰爭時期,華北人民政府沿用晉察冀、晉冀魯豫邊區的婚姻立法,并發布《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關于婚姻問題的解答》,規定了兩個邊區婚姻條例的適用情形;東北解放區制定婚姻條例,山東解放區修正婚姻法暫行條例,進一步禁止童養媳、買賣婚姻,并強化對婦女結婚自由、離婚權的保障。這些制度和實踐,為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重要指引。
五是用心用情開展勞動立法,確立工人階級主人翁地位,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制定勞動法,對雇傭勞動的手續、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保護女工童工、社會保險、工會等作出規定。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制定勞動保護條例、關于公營工廠工人工資標準之規定、戰時公營工廠集體合同準則、公營工廠工資暫行辦法等,其他根據地制定工廠勞動暫行條例、勞工保護暫行條例、改善雇工待遇暫行辦法等,改善工人生活,保護工人言論、出版、結社、參政以及參加其他抗日活動的權利。解放戰爭時期,華北人民政府頒布實施關于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決定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原則,革除國民黨統治時期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東北解放區出臺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以及黨領導制定的第一部適用于大城市的綜合性勞動保護法規——哈爾濱特別市戰時暫行勞動條例,上海制定關于復工復業糾紛處理暫行辦法、關于私營企業勞資爭議調處程序暫行辦法等,明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進一步健全適應全國解放新形勢的勞動法律法規。這些制度和實踐,為新中國勞動立法打下了扎實基礎。
六是因地制宜開展經濟立法,統一根據地財政管理、規范貨幣流通、遏制金融投機,抵御軍事圍剿與經濟封鎖。土地革命時期,1930年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經濟政策決議案、財政問題決議案、閩西暫行稅則等;“一蘇大會”通過關于經濟政策的決議案,中央蘇區制定礦產開采出租辦法、工商業投資暫行條例、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暫行稅則、關稅征收細則等,覆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經濟建設各領域,為革命提供了堅實物質保障,改善了蘇區人民生活。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制定政府稅收條例、財務行政規程、各縣市地方財政收入暫行章程、銀行條例等,通過調配資源、統籌財政、組織生產,為長期抗戰提供有力經濟保障。解放戰爭時期,華北人民政府制定農業稅暫行稅則、公營企業征收工商業所得稅規定、進出口貨物稅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人民幣,為解放戰爭提供支持。這些制度和實踐,為新中國初期的經濟立法進行了有效探索。
七是積極穩妥推進懲治犯罪相關立法,將維護根據地政權穩定、社會安定與保障人權有機結合。土地革命時期,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政府制定暫行刑律,是當時革命根據地制定的條文最多的刑律,為工農民主政權制定刑法作出初步嘗試;中央蘇區制定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頒布懲治反革命條例和司法程序,明確刑法適用范圍、主要罪行、刑罰種類及刑罰執行原則,明確要求廢除肉刑、搜集確實證據,通過司法程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從保衛抗日民主事業出發,制定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抗戰時期懲治盜匪條例、破壞邊區治罪條例、禁煙禁毒條例、刑事訴訟條例等,確立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罪刑相適應、保障人權、感化教育等原則。解放戰爭時期,為保衛新生人民政權,華北人民政府制定華北人民政府訓令、解散所有會門道門封建迷信組織的布告、華北區禁煙禁毒暫行辦法、重大案件量刑標準、關于確定刑事復核制度的通令等法律法規,對戰爭罪犯、殺人犯及破壞國家經濟建設等犯罪從重處理,同時強調教育感化犯罪分子,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些制度和實踐,為新中國初期的刑事立法進行了積極探索。
八是持之以恒加強反腐敗立法,將反腐敗斗爭貫穿根據地法制建設全過程,彰顯刀刃向內、依法反腐的勇氣和智慧。土地革命時期,中央蘇區制定工農檢察部組織條例、工農檢察部控告局組織綱要等,賦予工農檢察部查處貪腐、行賄等行為的權力;1933年12月制定的《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是黨的歷史上第一部反腐敗法令;1934年2月頒布的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審計條例,是黨領導下紅色政權制定的第一部審計法規。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山東、晉西北、晉冀魯豫等根據地制定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貪腐行為種類及罰則,嚴厲懲治貪腐。解放戰爭時期,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規定,華北人民政府下設的華北人民監察院為行政監察機關,設人民監察委員會,任務是檢查、檢舉并決議處分各級行政人員、司法人員、公營企業人員之違法失職、貪污浪費及其他違反政策、損害人民利益之行為,并接受人民對上述人員之控訴,揭開了解放區人民監察制度建設新篇章;東北解放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要求“發揚公務人員廉潔奉公、肅清貪污腐化之行為”,對克扣、盜賣、竊取、賄賂、索取、徇私舞弊、偽造賬目等行為都以貪污論處,并規定了具體量刑標準。這些制度和實踐,為新中國初期的反腐敗立法作出了重要探索。
三、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對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的啟示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只有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時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夯實法治基礎。”我們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源頭與根脈,為做好新時代立法工作,進一步增強立法與改革、發展、穩定的協同性,更好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寶貴經驗。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無論是制定憲法性文件還是實體法、程序法,立法都是將黨的綱領、方針、政策轉化為具體法律制度的過程,是將黨的意志以及黨領導下的紅色政權建設經驗進行制度化、法律化的過程,充分彰顯了黨的領導這一根本原則的制度優勢。歷史和實踐表明,立法是國家重要政治活動,承擔著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的重要使命,是黨的執政權的重要體現,必須始終不渝地堅持黨的領導。新時代新征程,要始終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全過程各環節堅決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確保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
二是踐行人民至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革命根據地立法充分體現了立法為民。從井岡山《土地法》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令》,再到《中國土地法大綱》,為廢除封建剝削制度、維護人民土地權益進行了長期不懈探索;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到《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再到華北解放區、東北解放區的婚姻立法,充分體現了解放婦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則,順應人民群眾期盼和愿望;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到《陜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再到各解放區勞動立法,保障勞動人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理念一以貫之。歷史和實踐表明,立法踐行人民至上是我們黨的宗旨使命在國家法制建設領域的具體體現和一貫要求。新時代新征程,要始終在立法中踐行人民至上,聚焦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以高質量立法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建設好基層立法聯系點,拓展基層群眾參與立法的廣度和深度,讓每一部法律都建立在堅實的民意基礎上。
三是緊緊圍繞大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看待立法工作”。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在局部地區執政的中心大局是鞏固和發展工農民主政權,全力爭取革命斗爭的勝利,一系列立法在維護革命秩序、調動群眾革命積極性、保衛革命成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央蘇區修改《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增加“同中農鞏固的聯合”,擴大黨團結的對象,厚植革命的階級基礎;制定《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優待紅軍家屬禮拜六條例》等法規,擴大紅軍隊伍。《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明確規定“三三制”原則,對廣泛動員群眾、推動抗戰勝利發揮至關重要作用。華北人民政府制定《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為調動一切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援全國解放戰爭發揮重要作用。歷史和實踐表明,在立法中堅持服務大局,本質上是要回答好“立法權為誰行使、朝哪用力”的問題,關鍵是服務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十五五”時期,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對立法工作提出新任務新挑戰。新時代新征程,要錨定“十五五”時期的戰略目標和重點任務,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不斷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維護國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提升我國制度影響力和話語權。
四是恪守實事求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既不能罔顧國情、超越階段,也不能因循守舊、墨守成規。”堅持從實際出發,反對“本本主義”,是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鮮明特點。在土地立法中,1928年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侵犯了中農利益,毛澤東同志深入調研后,在主持制定興國《土地法》時,將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令》受“左”傾教條主義影響,規定了“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過“左”政策,后逐步糾正,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勞動立法中,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過度強調工人福利,導致店鋪因經營成本過高倒閉等脫離實際的問題,1933年中央執行委員會緊急修訂勞動法,實現保障權益與發展經濟的平衡。這些實例充分說明,立法只有堅持實事求是,才有生命力。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須立足中國大地,及時回應時代之問與人民期盼,才能確保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要在立法工作中走好群眾路線,大興調查研究,深入基層一線,創新調研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國情社情民情,傾聽和反映“沾泥土”“帶露珠”的群眾意見;不斷健全立法后評估、備案審查、執法檢查、法規清理等制度機制,確保立法始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指導推動地方開展“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五是始終與時俱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時代在進步,實踐在發展,不斷對法律體系建設提出新需求,法律體系必須與時俱進加以完善。”在不同歷史時期,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緊貼戰爭環境與生產建設需求,展現出與時俱進的鮮明特點。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形成過程中,土地革命時期,為了建立蘇維埃政權,革命根據地政權組織形式逐步統一為工農兵蘇維埃代表會議制度;全面抗戰時期,為適應抗戰需要,團結各方民主力量,抗日民主政權以參議會制度取代工農兵蘇維埃代表會議制度;解放戰爭后期,適應政權建設需要,解放區的人民民主政權建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歷史和實踐表明,立法要不斷滿足時代、實踐和人民需求,堅持與時俱進。新時代新征程,做好立法工作,要落實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等重大戰略任務,健全完善科技創新、產業支持、財稅金融、綠色低碳等方面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人工智能、數字經濟、大數據、自動駕駛、低空經濟、航空航天等領域法律制度,依法促進新興領域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為我國涉外執法、司法活動提供法律依據。同時,要針對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立法需求,統籌立改廢釋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決定或改革決定,做到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六是增強系統觀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順應事業發展需要,堅持系統觀念,全面加以推進。”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特別注重系統觀念,推動法律制度系統集成、銜接有序、規范有效。中央蘇區制定以憲法大綱為統領的法律、法令120多部,初步建立起具有鮮明階級性和時代特征的法律體系;陜甘寧邊區制定以施政綱領為統領的64個類別、1000多件法律法規,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初步形成了抗日民主政權的新民主主義法律體系;華北人民政府全方位建綱立制,頒布法律法規200余件,為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革命根據地在推進立法的同時,高度重視法治宣傳和法律實施,形成工作閉環。比如,為使群眾容易理解,毛澤東同志把《遂川工農縣政府臨時政綱》原稿中“不虐待兒童”改為“不準大人打小孩”,“廢除聘金聘禮、反對買賣婚姻”改為“討老婆不要錢”;中央蘇區的《紅色中華》、陜甘寧邊區的《解放日報》等報刊設置專欄,宣傳解讀法律法規,起到了重要的法治宣傳教育作用。歷史和實踐表明,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新時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須放在法治建設全局中謀劃和推進。一方面,立法作為基礎環節,必須加強系統謀劃,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確保憲法與法律之間、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法律部門之間、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相互銜接、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要特別注重法律實施,在立法時就同步考慮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的有效實施,加強立法全過程宣傳解讀,創新宣傳載體,推動立法宣傳持續向基層延伸、向群眾貼近。
來源:《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與實踐》專刊2026年第4期(《民主與法制》周刊2026年第26期)
來源:《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與實踐》專刊2026年第4期(《民主與法制》周刊2026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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