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在校外體育培訓機構培訓期間受傷,責任如何劃分?賠償如何落實?近日,寶興法院通過“調解+當場履行”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因籃球培訓受傷引發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讓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從“法律權益”變為“真金白銀”,為類似糾紛的妥善化解提供了實踐參考。
原告系一名(11歲)的未成年人,于2026年2月4日在被告經營的某籃球培訓中心參加比賽期間不慎跌倒,致“右尺橈骨遠側干骺端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治療期間,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萬余元。
![]()
該案經先行調解程序,三次調解均未達成協議,依法轉入審判程序。案件開庭審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簡單判決可能難以徹底化解心結,則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審判理念,抓住庭后時機再次組織調解。一方面向被告釋明教育機構對學員負有的教育安全保障義務及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引導原告方結合體育運動固有風險理性評估訴求。經3小時耐心疏導,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按比例分擔。協議約定于7月17日履行,當日被告來到法院調解室,在承辦法官見證下將賠償款全額支付給原告,并及時結清案涉訴訟費用。
![]()
該案的成功調解并當場履行,是寶興法院將“如我在訴”理念融入審判調解全過程的生動實踐。通過“調解+當場履行”模式,既向雙方當事人傳遞了法律評價的價值導向,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引導培訓機構強化安全意識、完善管理措施,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為該類型化糾紛的妥善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鑒。下一步,寶興法院將繼續延伸審判職能,針對涉未成年人、文體活動等領域多發糾紛,對接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深化類案治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與風險提示,助推培訓機構規范經營,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類似糾紛發生。
(供稿/供圖:寶興縣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