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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遺囑繼承案例一則
2026年7月15日,麗姐說法微信賬號發布《自書遺囑原件缺失,僅有發給妹妹的微信照片和語音,還有效嗎 》 ,鏈接來自麗姐說法微信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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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案例時,我還是挺吃驚,印象中自書遺囑滅失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有效的案例不太常見,盡管文章結尾附了案號,因為沒有從官方媒體看到這個案例,謹慎之余我檢索了中國裁判文書網,確實找到了這個判決,才放下心來。
應該說,這份判決還是挺“大膽”的,審理繼承糾紛時,如果一方主張有自書遺囑又滅失了,基本無論是法官還是雙方當事人都不會太深究這件事,大家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原件都沒了,遺囑有沒有,是不是真實的,又該如何核實呢?按照老百姓的觀念,自書遺囑最有價值的地方不就是可以通過筆跡鑒定還證明遺囑是否真實嗎?
法院認為,法律并未規定遺囑原件滅失即當然導致遺囑無效。案涉遺囑照片系被繼承人生前自行發送,形成于其病重期間,微信語音明確表達了委托妹妹保管并確保遺囑執行的意愿,遺囑照片、語音內容及其他筆跡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確有設立案涉遺囑的真實意思;楊某亦未舉證證明遺囑存在虛假,或者被繼承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受欺詐或脅迫等無效情形,故案涉遺囑有效。
從事家事審判這些年,總體有一個感覺,就是對于遺囑是否有效的認定方面,法院在不斷放寬要求,重點在于是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如果能夠證明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即便遺囑有瑕疵,甚至我覺得有時候是有重大瑕疵的,也會認定遺囑有效。
另一方面,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錄音錄像已經是非常常見的行為了。以前起重大作用的“人”證,逐漸讓位于越來越豐富的“物”證了。即便遺囑有瑕疵,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可以有較多的證據還原設立遺囑的現場情景、內容及遺囑人的狀態,民法典對于遺囑形式的規定,確實有點跟不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了。
因此,今后審理遺囑繼承糾紛,不要因為形式有瑕疵就輕易否定遺囑的效力,而是盡可能引導當事人舉證,看看能夠有其他證據互相印證。
還是那句話,今后立遺囑,無論什么形式的遺囑,一定要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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