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本應是同學們放松身心、擁抱生活的“黃金檔”,但對另一群孩子來說,這段學校和家庭監管相對松弛的“真空期”,卻成了他們用生命“狂飆”的危險時刻。
每年暑期,涉未成年人非法改裝車輛、“翹頭飆車”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不僅給居民帶來困擾,還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來看下面2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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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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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黎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深圳市福田區園嶺街道紅荔路園嶺東路路口實施掉頭操作時,車頭與對向車道鄭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該電動車當時搭載未成年人譚某。事故發生后,電動車受撞擊失控倒地,繼而碰撞人行道防撞柱,造成電動車駕駛人鄭某、乘客譚某二人受傷。
經鑒定,鄭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行駛速度明顯超出標準,車輛存在非法改裝,目前公安交管部門已扣留非機動車。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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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9日凌晨,陳某、林某、譚某、高某4人分別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廣州市花都區118省道路段“飆車”。在行駛過程中,陳某駕駛的粵HW**7S號牌摩托車追尾一輛號牌為湘MN**32的小型普通客車,造成陳某及林某受傷及三車損壞;其中陳某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林某、譚某、高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未成年人為何熱衷于這種“競速游戲”?
他們將車輛的改裝程度和“飆車”的膽量
當成了身份與地位的象征
加上對短視頻平臺流量的盲目追逐
部分少年為了博取眼球
實現虛幻的“網紅夢”
不斷加碼危險動作
因法律意識極其淡薄
很多未成年人在這條“賽道”上越走越偏
“飆車炸街”的危害
“飆車炸街”主要集中在城市外圍道路、橋梁與隧道、產業園區周邊、居民區次干道等路段,場景呈現“路寬、人少、聲效強”三大特點,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危害:
事故風險極大
“飆車炸街”相關事故的傷亡率遠高于普通交通事故,不僅將駕駛人自己置于險境,更嚴重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改變車輛性能帶來極大隱患;
危險動作影響車輛操控;
感知失衡加重事故風險。
影響公共秩序
“飆車炸街”活動多發于暑期假期,期間青少年閑暇時間增多,且天氣條件良好,夜間出行較為便利;行為高度集中于夜晚至凌晨時段;地點則相對固定于路況較好、車流較少的開闊道路或偏遠環線。這些路段因其平坦寬敞、視線通暢的特點,常被非法“飆車”者選作競速和炫技的場所,嚴重擾亂周邊居民生活。
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
扭曲價值觀,挑戰公序良俗;
產生噪聲嚴重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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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未知風險加劇
“飆車炸街”背后往往滋生一系列衍生次生危害,加劇公共安全風險,對社會秩序、未成年人成長等多個層面造成負面影響。
非法改裝店鋪往往無資質、無標準;
“飆車”的“競技性”容易被不法分子惡意利用,逐漸演變為賭博工具,形成“飆車-賭博-暴力”的惡性循環;
未成年人缺乏足夠的風險判斷能力,易被相關視頻中的“快感”“關注度”誤導,甚至踏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深淵。
此類違法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
是雙向且深遠的
對于未成年人而言
這不僅意味著極高的傷亡風險
更嚴重的是法律層面的追究
而對于家長而言
監管的缺席意味著沉重的法律代價
要面臨巨額賠償
甚至可能要經受失去親人的悲痛
未成年人“飆車炸街”相關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飆車炸街”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典型違法行為,與之相關的法條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未成年人有財產的,應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對于未成年人“飆車炸街”導致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監護人應當按規定承擔相應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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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
廣大學生:根據道交法,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屬違法行為,將面臨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非法改裝車輛安全性能差,超速、追逐競駛極易引發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傷亡。請自覺遵守法規,珍視生命安全。
家長及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暑期是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高發期,請切實履行監護責任,關注子女出行情況。同時,家長要加強日常監管,防止其參與非法改裝、“飆車炸街”等活動。
內容來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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