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高院在 “六一” 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發布 6 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監護人侵占未成年人財產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12 歲時痛失父母與姐姐的少年吳某乙,本以為親叔叔會成為自己的依靠,不料對方卻利用監護權,在 4 年間非法侵占其 140 萬余元財產。
最終,法院以侵占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剩余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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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場意外,少年淪為孤兒
2019年1月17日,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徹底改變了吳某乙的人生軌跡。年僅 12 歲的他,在同一天失去了父母和姐姐,原本完整的家庭支離破碎,他成了無依無靠的孤兒。
這場悲劇發生后,親友們都為這個孩子的未來感到擔憂。此時,吳某乙的親叔叔吳某甲主動站了出來,向相關部門申請擔任吳某乙的法定監護人。在當時的眾人看來,這是血脈親情的體現,是叔叔對侄子的責任與擔當,沒有人懷疑他的初衷。
02
監護之名,暗藏貪婪算計
2019年1月25日,吳某甲的監護申請獲得批準。隨后,他以監護人的身份,為吳某乙開設了專屬的銀行資金賬戶。吳某乙繼承的父母、姐姐生前存款,以及相關的意外傷害險賠付金、政府和社會發放的救助金等所有款項,全部匯入了這個賬戶。銀行卡和密碼,自然也由作為監護人的吳某甲全權保管。
這筆總計150萬余元的資金,是吳某乙未來生活、求學、就醫的全部保障,是他在失去至親后僅有的物質依靠。然而,吳某甲看中的,正是這筆本該屬于孩子的 “救命錢”。他表面上承擔起照顧侄子的責任,暗地里卻早已盤算著如何將這筆錢據為己有。
03
四年侵占,百萬財產被掏空
從2020年4月12日開始,到2024年3月23日案發,在長達近 4 年的時間里,吳某甲頻繁通過取現、轉賬的方式,從吳某乙的銀行賬戶中支取資金。經法院審理查明,這段時間內他累計支取的金額達到150萬余元。
經過司法審計核算,其中僅有約10萬元用于吳某乙的日常生活、教育學習等正常開支,剩余的140萬余元全部被吳某甲非法占有,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債務以及其他個人用途。
吳某乙對此毫不知情,他一直以為叔叔在妥善保管著自己的財產,盡心盡力照顧著自己的生活。直到2024年,相關問題暴露,這場披著 “親情監護” 外衣的侵占行為才被公之于眾。
04
司法亮劍,守護未成年人權益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吳某甲退賠了部分經濟損失,但遠不足以彌補給吳某乙造成的損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且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
吳某甲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本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但其卻利用身份便利,肆意侵占被監護人的巨額財產,不僅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基本的倫理道德,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同時,法院也考慮到吳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在審判階段退賠了部分經濟損失,因此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甲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其退賠吳某乙剩余的全部經濟損失。
這起案件的判決,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犯罪的堅定決心,也給所有監護人敲響了警鐘。監護權不是 “特權”,更不是侵占他人財產的 “合法外衣”。監護人應當以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妥善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得隨意處分、侵吞。
同時,這起案件也暴露出當前未成年人財產保護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對于孤兒等特殊群體的財產管理,不能僅僅依靠監護人的個人道德自覺,還需要建立健全第三方監督機制,比如由民政部門、社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定期對監護人的財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未成年人的財產安全。
此外,全社會也應當共同關注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形成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陽光下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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