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碰到水費刺客!浙江湖州,女子反映自己平時單月水費僅十幾塊,2026年6月卻突然收到1165元賬單,顯示用水340多噸,水務公司稱系戶外地下水管老化破裂漏水,因超出2年保修期且《浙江省城市供水辦法》規定進戶總水表后由用戶負責,故要求由女子承擔費用,女子質疑當年一戶一表改造時水管走向異常不是她的過錯,為此拒交水費,目前水務已無償更換地下水管,但責任劃分仍存爭議。
(案例來源:1818黃金眼,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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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盧阿姨在湖州吳興區吉山四社區買下這套二手房,從此一個人過著安靜日子,因為獨居且用水極少,她每個月的水費基本穩定在十幾塊錢,從來沒起過波瀾。
樓棟門口裝著一戶一表的水表箱,各家水管從那兒接出去,鄰居們的管子都是直愣愣從樓棟門口連通進家的,唯獨盧阿姨家不一樣,她家的水管先繞到樓房側面,再拐彎連到住的樓層,這條奇怪的路線從她買房入住起就這么走著,她也沒多想,只當是房子原本的設計。
一直到2026年7月中旬,水務公司突然通知她,6月份用水量異常暴增到340多噸,要交1165塊水費。盧阿姨當場懵了,一個人住怎么可能用掉這么多水?
上門查看后才發現,問題出在樓房外側、靠墻那條水泥覆蓋的地下管道上,水管老化破斷,水全漏在泥土里看不見,地表一點動靜沒有,鄰居家也沒這情況,就她家這條獨有的側邊管路在悄咪咪“放水泡泡”。
水務工作人員解釋,這戶外管已經超出兩年保修期,按規矩該用戶自己維護,公司是出于人道才無償維修,不承擔水費和別的責任。
還拿了《浙江省城市供水辦法》第20條說事:城市供水公共設施從取水口至進戶總水表(含表)由供水企業管,進戶總水表到用戶的設施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既然表在樓棟門口,表后埋地管就算用戶產權,漏了就得用戶買單。
盧阿姨心里憋屈極了。
首先這管子布局不是她改的,是7年前買二手房時就有的,當年水務搞一戶一表改造(1999年實施工程,她這樓是后期延續改造)時,圖紙設計因為雨水井污水井擋道,表箱位置不齊整,她家管道就被安排在側面走明管或廢棄通道入屋,她一個普通住戶既不會搞也不懂驗收,憑啥承擔改造遺留的布局風險和老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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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漏水點在戶外地下,她肉眼根本發現不了,水務抄表周期那么長,之前也沒預警機制,等賬單出來已經漏了幾百噸,這中間的水損全是她的鍋?采訪里能看到,樓房門口兩條水泥痕,靠外舊路線停著私家車,靠墻新調整后路線才是剛修的,可那一千多塊賬單依然懸在那。
更讓她犯嘀咕的是,6月29日她去大廳寫過同意承擔水量的情況說明、簽了換管協議的責任告知書,那是沖著趕緊通水、相信對方專業解釋去的,不代表認可是自己全責。
7月4號換完管,她越想越不對:當年改造若按規范走,要么表前公共管統一維護,要么表后入戶明確告知風險并留檢漏口,現在拿“超出兩年保修期”一刀切,把改造工程可能的施工隱患、布局不合理、戶外隱蔽漏點難發現全推給用戶,法理上雖拿得出條款,情理上卻像把幾十年老小區的歷史欠賬全算在獨居老人頭上。
目前她還沒繳這1165塊,水務那邊態度也僵著,只說水表異常會跟用戶說,可這說的時機是不是太晚了點?
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第一,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進戶總水表為法定分界點,但一戶一表改造中的歷史遺留戶外管需結合改造合同與過錯綜合認定。
《浙江省城市供水辦法》第20條規定城市供水公共設施至進戶總水表(含表)由供水企業維護,表后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此為一般規則。
但在老舊小區一戶一表改造工程中,若供水企業作為施工方重新鋪設管道,因設計受限導致表后戶外埋地管走向特殊、無檢修提示,且該布局系施工企業決定而非用戶要求,則用戶對管道布局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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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漏水因管道老化、施工質量隱憂或改造時未更換老舊銜接段引發時,不能單純以表后屬用戶完全免除供水企業在改造工程中的瑕疵擔保責任,司法實踐中常會考量雙方過錯比例分擔水損。
第二,超出保修期的戶外隱蔽漏水產生巨額水費,可主張按公平原則或供水企業巡檢義務瑕疵要求適當減免。
民事領域的供水合同適用民法典第6條公平原則與第509條附隨義務規定,供水企業對公共管網及表箱周邊設施負有定期巡檢、異常預警的附隨義務。
若長期未按規范對戶外埋地段進行泄漏檢測,僅依賴抄表發現異常(且抄表可能有間隔),導致漏點持續數月擴大水損,用戶對“戶外地下看不見的漏”舉證無力,而供水企業具備專業檢測能力與巡檢職責,法院常在類似案件中判決用戶承擔正常水費及部分漏損,供水企業承擔大部分擴損責任,而非讓用戶全額買單。
第三,用戶簽署“承擔水量說明”并不必然構成對高額水費責任的終局自認,可舉證受緊迫需求(急用水)或信息不對等主張撤銷或重新劃分。
盧阿姨6月29日寫說明簽告知書時,處于水管破裂急需換管通水的被動狀態,且水務以其無償維修為前提引導簽字,若文書未明確載明放棄對水費責任異議,依民法典第495條、第497條可主張該責任告知書中免除供水企業法定責任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她后續拒絕繳費、持續質疑,表明真實意思并非認可全責,可結合改造歷史、漏水點位置、巡檢記錄重啟調解或訴訟,要求按過錯比例分攤而非全額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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