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真難當!吉林,72歲男子請好友吃飯喝酒,酒后男子到小區監控室耍酒瘋,好友趕去勸阻反被罵,爭執中好友扇男子耳光、踹其腹部致倒地,男子突發急性心梗搶救無效死亡,一審法院認定故意傷害罪判10年,好友不服上訴,認為自己無傷害故意、出手過當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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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下午4點多,吉林省某地,七十二歲的陳某為感謝老友常某等人此前幫過忙,做東組了個飯局,叫上常某和另外幾位朋友在飯店吃飯。
席間氣氛不錯,陳某和常某都喝了酒,陳某喝得偏多,已有醉意,飯局散場后,醉酒的陳某拄著拐杖晃悠到了附近一個小區的物業監控室里鬧事。
拍桌子、嚷嚷、指責物業這不對那不對,物業工作人員勸不住,只好報警,此時常某已經離開飯館,得知老友陳某喝多了在物業鬧事,心想畢竟是自己被請客、又是老交情,便主動趕過去想把他勸回家。
到了物業監控室門口,常某看見陳某正拄拐杖情緒激動地跟物業人員吵,便上前好言相勸:老陳,喝多了,咱回家吧,別在這兒丟人。
誰知道陳某不但不聽,反而轉頭沖常某罵臟話,嫌常某多管閑事。常某本來是一片好心,被老友當眾罵得掛不住臉,一時惱火,雙方從口角升級為推搡。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成了全案關鍵,常某抬手連續多次擊打陳某頭面部,扇耳光,見陳某沒服軟,又抬腳踹向陳某胸腹部。
第一波耳光就把陳某扇得往后倒,后腦磕在沙發扶手上;最后一次較用力的腳踹,使陳某背部重重撞上沙發再彈起,踉蹌幾步才坐回沙發上。
期間陳某還曾拿拐杖想打物業人員,常某又補了一腳將其踹開,很快常某發現不對勁,陳某坐在沙發上臉色煞白、喘不上氣、神情痛苦,不像之前酒瘋樣子了。
常某立刻撥打120,同時聯系陳某家屬趕來,當天下午8點37分,陳某被送進醫院,但最終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時七十多歲。
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障礙而死亡;頭部外力損傷是心性猝死死亡的誘發因素之一,飲酒也是誘發因素之一。
也就是說,陳某自身冠心病突發是根本死因,但常某的掌摑和踢踹造成的身體刺激、疼痛與情緒波動,促發了心梗發作,兩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案發后常某在現場等待,被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經過,屬于自首,一審時,法院認為常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常某堅決不服,上訴稱自己沒有傷害故意,只是想制止陳某鬧事,且陳某死于自身心梗,自己的行為只是誘因,不應定故意傷害更不應判十年。
二審會如何判決?
第一,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方身體損傷(輕傷以上),仍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
常某是應朋友之邀吃飯、主動去現場勸阻陳某酒后失態,主觀出發點是好意施惠,沒有證據表明他想把陳某打傷或打死,不符合故意傷害罪所要求的傷害故意。
這一點提醒所有人:哪怕你先動手打了人,只要沒有追求對方受傷的故意且外力未達輕傷標準,一般不認定為故意傷害,但如果你的行為因疏忽釀成死亡,仍可能觸及過失犯罪。
第二,法醫鑒定顯示陳某外傷未達輕傷標準,直接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而非外力致死,常某的行為是誘因,因此一審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確有不當。
但這是否意味著常某無罪呢?二審也認為不是。
刑法上過失致人死亡包含兩種情況: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因疏忽大意沒預見(無認識的過失),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有認識的過失)。
常某陪酒已知陳某高齡、拄拐、醉酒,按常識應對老年人克制肢體沖突,他卻連續扇耳光、猛踹腹部致倒地磕碰,明顯超出合理制止限度;正常理性人面對此種情形應能預見到可能誘發潛在疾病,這就是應當預見而未預見。
老人的自身心梗是主因、常某行為是誘因,但刑法因果關系只要求行為是死亡結果的相當原因而非唯一原因,誘因足夠成立,故認定常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無罪之意外事件。
綜合考慮本案系勸阻朋友酒后鬧事引發、被害人自身醉酒鬧事存過錯、常某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十年刑期判決,改判常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這也提醒想“替朋友出頭”的人:好意勸阻可以,一旦情緒失控對老弱對象動粗且不控制力度,出了人命照樣吃官司,別以為“我又不想害他”就能全身而退。
真實判例講透身邊法律!勸架可以,對老人小孩孕婦動手永遠要先掂量后果——疏忽大意也能判刑。關注我,多懂一個案例少踩一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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