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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法定代表人簽名非本人簽署可能出于兩種情況:一是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他人代簽;二是他人偽造法定代表人簽字,但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 認定雙方是否成立有效的保證法律關系,并非唯簽字論的形式標準,而是要綜合全案具體事實來對保證人是否有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進行實質認定,同時還要判斷是否符合代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 自然人保證人在擔保合同中的簽字并非本人簽署,因缺乏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該保證法律關系歸于無效,該保證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若其同時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個人身份在同一份擔保合同上簽字,而公司對擔保合同簽章處的公章、私章無異議,則不能僅依據該自然人簽字的真實與否來認定其擔保關系是否有效。
- 若因公司決議程序或管理制度不完善導致簽名被偽造,需審查是否成立表見代理——若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系授權簽署且主觀善意無過失,則構成表見代理,擔保合同仍對法定代表人有效。
【關聯法條】
- 《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
-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法律關系】
- 某銀行 → 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關系(貸款15萬余元)
- 甲科技公司 → 某銀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關系
- 甲科技公司 → 李某某:追償權糾紛(代償后向債務人追償11萬余元)
- 甲科技公司 ← 某汽車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反擔保保證合同關系(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
- 甲科技公司 ? 唐某某/某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真偽認定爭議
【原告訴請】
- 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代償款110,847.86元;
- 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資金占用損失(以110,847.8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3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時止);
- 判令某汽車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對李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判令某汽車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支付違約金(以5,542.39元為限)及律師費800元;
- 駁回甲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反向——此為法院實際判項表述)。
【被告答辯】
- 唐某某、林某甲辯稱:《反擔保保證合同》中乙方3唐某某、乙方4林某甲的簽字與手印并非本人所簽署,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并申請對筆跡和指紋進行鑒定。
- 二審中,甲科技公司提交放棄向林某甲主張權利的申請,法院予以準許(實質免除林某甲責任)。
【法院查明】
一、合同背景
- 2019年6月,甲科技公司與案外人某銀行、某融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甲科技公司將辦理汽車售后回租業務中有融資需求的用戶推薦給某銀行,由甲科技公司為推薦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 唐某某持股30%、林某乙持股70%,后林某乙股權由70%變更為0%;乙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
二、反擔保合同簽訂情況
- 2019年11月1日,甲科技公司與某汽車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
- 合同簽章:乙方1處有某汽車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簽字及蓋私章;乙方2處有乙科技公司蓋章,授權代表林某乙簽字及蓋私章;乙方3處有唐某某簽字及捺印;乙方4處有林某甲簽字及捺印。
- 甲科技公司陳述合同系通過郵寄方式由各方簽字蓋章后寄回。
三、融資及代償情況
- 李某某因融資租賃需要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借款借據》,貸款15萬余元,發放至其指定賬戶。
- 嗣后李某某未按約還款,甲公司為李某某代償本金等合計16萬余元。
- 經催收后李某某尚欠甲公司11萬余元。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觀點:
- 即便唐某某、林某甲的簽字并非本人實際簽署,但至少系其授權他人代為簽署,其對外提供擔保事宜是知情且同意的。
- 《反擔保保證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甲科技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主張以上反擔保人對李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 唐某某在某汽車公司簽章法定代表人處有簽名和私章,從簽字筆跡看,與合同中乙方3處個人簽名高度一致。
- 基于甲科技公司對某汽車公司公章、私章真實性的信賴,即使簽字不是唐某某本人所簽,甲科技公司亦有充分理由相信是唐某某授權所簽,構成表見代理,唐某某應承擔責任。
- 鑒于唐某某的簽名是否真實不會影響法院的裁判結果,對唐某某要求對簽名及捺印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未予準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 李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科技公司支付代償款110,847.86元;
- 李某某支付資金占用損失(年利率3.85%);
- 某汽車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上述四方支付違約金(以5,542.39元為限)及律師費800元。
二審法院改判:
- 維持一審第一項、第二項(主債務人李某某的責任不變);
- 撤銷一審第三至六項,調整反擔保人責任比例:某汽車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承擔75%連帶清償責任,免除林某甲責任;
- 違約金基數調整為83,135.89元(以限4,156.79元為限),律師費調整為600元。
【其他】
本案核心啟示:法定代表人不能以"簽名不是本人所簽"為由輕易逃避擔保責任。法院會從以下三個維度綜合判斷:
第一,是否構成有權代簽;
第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第三,結合其雙重身份(法定代表人+個人保證人)整體認定其真實意思表示。
公司對外擔保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加蓋公章和私章的事實本身就足以讓相對方產生合理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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