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30篇|執行費誰來交,和解、撤回申請后執行費怎么收?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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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時,申請執行費通常不用債權人預交。它本質上是執行公共成本,原則上由被執行人負擔,在執行到位后再收取。
部分執行到位的,通常更宜按實際到位金額收費。
執行費是按申請標的還是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收取,實踐中存在差異。對于部分到位的案件,更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是按照實際執行標的額收取執行費。
撤回執行申請時,未執行到位一般不宜收取申請執行費。
申請執行費以執行到位為前提。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時,如果沒有執行到位財產,一般不應收取申請執行費;已經執行到位部分財產的,可以按實際到位金額計算。
執行和解后撤回申請,執行費可能參照減半處理。
為鼓勵執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后撤回執行申請的,可以參照訴訟費用中調解、撤訴減半的精神,結合案件情況減半收取執行費。但已經實際支出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一般不能減免。
律師實務提醒
和解協議中不要漏寫執行費和實際支出費用由誰承擔。多個被執行人共同債務的,法院可以向任一被執行人執行執行費;獨立債務則應按各自義務對應部分處理。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七節“六、執行費收取、退還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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