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26篇|執行中止、暫緩執行和終本,到底有什么區別?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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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停下來,未必都是同一種停法。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本程序都會讓執行暫時不往前走,但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中止執行,是法定事由出現后的暫時停止。
中止執行是因為出現法定情形,執行程序暫時無法繼續,待障礙消失后恢復。它可能是整體程序中止,也可能只是特定執行行為中止。中止不等于債權消滅,也不等于案件徹底結束。
暫緩執行,常與擔保、和解或特定審查有關。
暫緩執行更像是對某些執行措施按期限暫停。比如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暫緩期屆滿仍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繼續執行甚至執行擔保財產。
終本是結案方式,但不是債權消滅。
終本是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不能處置時,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后發現財產,債權人仍可申請恢復執行;原有查封、限高、失信等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仍可能繼續有效。
律師實務提醒
收到“中止”“暫緩”“終本”文書后,先看文書性質、適用理由、是否可救濟、是否保留查控措施。不要只看案件狀態顯示“結案”,就誤以為執行權利沒了。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七節“執行程序的中止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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