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中山火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炬集團)和上海鼎暉百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暉百孚)通過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炬高新)控制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火炬集團和鼎暉百孚分別處以175萬元罰款。
該案是在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過程中發生的違法實施集中。火炬集團和鼎暉百孚設立的相關企業作為一致行動人,于2023年7月2日共同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改組董事會,7月3日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經營者集中。然而,在市場監管總局審查期間,中炬高新改組董事會,火炬集團和鼎暉百孚取得中炬高新控制權,該集中實施前未獲得市場監管總局批準,違反了《反壟斷法》關于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不得實施集中的有關規定。經評估,該項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考慮到火炬集團和鼎暉百孚及其關聯方此前未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過行政處罰,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及時提供重要證據材料,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依據《反壟斷法》《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火炬集團和鼎暉百孚下調了罰款數額,分別處以175萬元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提示經營主體嚴格遵守反壟斷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反壟斷內控合規制度,特別是在與其他公司采取一致行動、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過程中,達到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要嚴格依法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集中,堅決杜絕“搶跑”行為。同時,在市場監管總局調查期間,要積極配合調查、健全和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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