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企4.2億債務履行3.5億后被要求再還6.4億,執行數額多次被撤銷引爭議
保定市華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建國向媒體反映稱,其公司卷入一起長達十年的執行案件。在已履行大部分債務、河北高院多次裁定撤銷原執行通知的情況下,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和某會團隊近期再次發出新的執行通知,要求該公司在暫緩執行近2億元的基礎上,仍需履行近6.4億元。一系列操作導致賬目越還越多,案件爭議持續升級。
一、案件由來:4.2億債務履行大半,終本裁定確認和解事實
據陳建國介紹,華瑞公司與衡水冀鑫棉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冀鑫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源于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調解書,涉執行款總額本息合計約4.2億元,其中本金2.42億元,利息1.78億元。該案由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立案執行。
陳建國稱,經過主動履行和法院執行,執行法院的終本執行裁定確認了雙方和解協議的履行事實,華瑞公司累計履行債務已達總債務的83%以上,約3.5億元。按照華瑞公司自行核算,通過為冀鑫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擔保獲得貸款22180萬元、主動償還現金約1.31億元、法院強制執行約6665萬元,累計履行金額約4.19億元(其中22180萬元抵押擔保貸款是否應全額計入履行金額,雙方存在爭議,故法院終本裁定確認的履行金額約為3.5億元)。即便按法院確認的3.5億元計算,也已履行了總債務的絕大部分。
二、執行數額屢次反復:從6個多億到7.6億,已履行3.5億后仍被追償6.4億
然而,案件的走向在2024年發生重大轉折。陳建國反映,2024年衡水中院執行局突然變更執行數額,要求華瑞公司再履行6個多億。華瑞公司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后,河北高院以(2025)冀執復127號執行裁定書撤銷了衡水中院的有關通知書和裁定書。該裁定明確認定一筆22180萬元的擔保貸款"未實際清償部分暫緩執行"。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結。據陳建國稱,衡水中院執行局非但未按省高院裁定執行,反而于2025年11月12日再次向華瑞公司送達高達7.6億元的執行通知書。華瑞公司提出異議后,衡水中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2025)冀11執異81號執行裁定書,自行撤銷了該通知書。
更令華瑞公司感到困惑的是,2026年4月23日,執行法官和某會團隊又以衡水中院名義作出(2025)執恢13號通知書,要求在暫緩執行近2億元的情況下,仍需履行近6.4億元。陳建國對此表示不解:"案子總共執行標的額4.2億元,我公司已累計履行了3.5億元。2024年算出6個多億,2025年變成7.6個億,2026年還要再還6.4個億,累計追償金額已超過8億元,賬成了一筆越還越多的'糊涂賬'。"
三、爭議焦點:22180萬元擔保貸款是否應繼續計息?
華瑞公司方面認為,執行數額"越滾越大"的核心爭議在于一筆22180萬元擔保貸款的處理方式。根據華瑞公司與冀鑫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華瑞公司為冀鑫公司向銀行提供土地抵押擔保,以冀鑫公司獲取的貸款金額抵頂借款本金,相應的銀行貸款及利息由華瑞公司負責償還。
華瑞公司主張,其已于2018年8月1日前完成了土地抵押擔保,冀鑫公司據此獲取了22180萬元銀行貸款,該部分本金應按約定視為已清償,不應再繼續產生遲延履行利息和罰息。而河北省高院(2023)冀執復358號和(2025)冀執復127號兩份生效裁定也均明確認定,該22180萬元擔保貸款未實際清償部分暫緩執行。
然而,最新的執行通知書在冀鑫公司已獲取并使用該貸款后,仍以此為本金計算利息和罰息,華瑞公司認為這"明顯違背了省高院生效裁定的意見"。
四、執行依據受質疑:高利轉貸刑事案已立案,調解書面臨再審
案件的另一個重大變數來自刑事領域。據陳建國反映,衡水市桃城區公安分局已查實冀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甄某峰涉嫌高利轉貸、挪用資金犯罪。公安機關已向華瑞公司送達了立案告知書和鑒定意見通知書。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即構成高利轉貸罪。
華瑞公司方面稱,冀鑫公司高利轉貸給華瑞公司的資金確系從銀行套取,這一事實已在公安機關的告知書和通知書中予以確認。因該刑事案件的查實,直接導致省高院31號調解書所依據的事實被發現存在重大違法情形。華瑞公司已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此外,華瑞公司還指出,2015年冀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調解書第一項中確定截至2015年11月17日的利息17816.3778萬元,是按照年利率36%計算的。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華瑞公司認為,調解書中的利息計算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五、債權“0元轉讓”裁定已被省高院撤銷
在冀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甄某峰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情況下,冀鑫公司將本案債權以0元價格轉讓給希云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華瑞公司得悉后,立即將相關線索和證據提交給衡水中院和某會執行團隊,但和某會團隊仍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2025)冀11執恢13號之十一執行裁定書,將希云資本列為申請執行人。
華瑞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026年1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2025)冀執復38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了衡水中院的該項裁定。
六、維權訴求:呼吁上級監督,請求提級執行
面對執行數額反復變更、多次被衡水中院和省高院撤銷、債權0元轉讓裁定被省高院撤銷等復雜局面,華瑞公司已正式向衡水中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26年4月23日的通知書、立即中止執行行為,并依法報請上級法院對本案提級執行。
華瑞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建兵提出了幾項核心訴求:一是懇請河北省高院執行局依法履行對下級法院的監督職責,立即停止本案的違法執行行為;二是懇請對衡水中院和某會執行團隊等具體執行人員展開實事求是的立案調查;三是請求將本案提級執行,確保公平公正,排除地方保護干擾。
陳建兵指出,本案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和財產所在地均不在衡水,衡水中院執行本案本身存在管轄上的疑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上級法院認為符合提級執行條件的,應當作出裁定。經兩次指令執行后,上級法院認為仍有必要繼續交叉執行的,一般應當提級執行。
陳建兵表示,除已依法向衡水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再審外,其同時也將就本案執行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向河北省委、省紀委、國家信訪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權監督機關據實反映,以尋求進一步的監督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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