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特約撰稿 王麗媛 郭進
李先生和何女士為上下樓鄰居。某日,李先生在廚房做飯時不慎引發火災,火勢沿煙道蔓延至樓下何女士家中,造成其廚房整體受損,多個房間受煙霧污染,部分家具家電被燒損。事后,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起火部位為李先生家廚房灶臺。
何女士多次與李先生協商賠償未果,遂訴至北京市昌平區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房屋修復費用、家具家電等財產損失以及因房屋無法居住產生的租金等共20萬余元。
煙道止回閥又稱煙道單向閥、止逆閥,主要用于防止煙氣回流和火災蔓延。經調查,房屋交付時,開發商在每戶廚房煙道已統一安裝止回閥,周邊其他業主家中仍保留該裝置。法院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驗,發現何女士家廚房內抽油煙機、櫥柜、灶具等物品過火燒損。因雙方對經濟損失爭議較大,經何女士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公司對房屋修復費用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顯示修復費用為9萬余元。
據調查,何女士與李先生在收房后,均對房屋進行了重新裝修,裝修后兩家煙道未保留或安裝止回閥。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用火不慎引發火災且未安裝煙道止回閥,其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何女士家中也未安裝煙道止回閥,該情形可能加重火災損失發生,故何女士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根據過錯情況,酌情確定李先生承擔80%的賠償責任,何女士自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何女士房屋修復費用、家具家電等財產損失和租金共計10萬余元,并支付鑒定費3.2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李先生已自動履行判決內容。
法官提示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火災損害責任屬于一般侵權責任即過錯責任。一般而言,消防部門僅認定火災發生的基本事實如起火點、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等,不對具體責任進行認定。本案中,李先生用火不慎引發火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兩家在重新裝修房屋后,未安裝或保留煙道止回閥,導致火災發生后無法及時阻斷火勢擴大和蔓延,致火勢沿管道擴散,何女士對此也有一定過錯。
火災侵權的賠償范圍通常涵蓋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主要包括房屋修復費用和屋內財物損毀的價值,其損失金額可以根據物品等購買憑證或者專業鑒定機構的評估結果為依據,再綜合考慮購置價格、使用折舊等因素進行判斷。間接損失則涉及因房屋無法居住所產生的臨時安置費、租金等合理支出。
在此提醒,居民日常生活中應規范用火用電行為,定期檢查廚房器具、燃氣管道及電器線路安全狀況,若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應當按照要求安裝相關燃氣安全部件。若遭遇火災,應優先確保自身安全,并第一時間報警聯系消防部門處置。火情處置完畢后,需注意留存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若存在較大財產損失,應詳細列明受損物品清單,妥善保管現場照片及視頻等相關證據,以便后續維權舉證,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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