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山東一男子范某麟因欠朋友辜某芳8000元貨款,在法院調解后約定還款期限內,故意將8000元拆分為16筆每筆250元的微信轉賬進行還款。辜某芳認為“250”在社會認知中具有侮辱性,拒絕接收并拉黑對方,隨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范某麟提出執行異議,稱已履行還款義務,是債權人拒收導致未完成還款。但法院審理認為,范某麟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情況下,采用帶有侮辱性質的履行方式,違背公序良俗,屬于履行方式不當。債權人拒收系因對方行為不當所致,不應承擔不利后果。最終,法院駁回范某麟的異議申請,認定其未履行還款義務,辜某芳有權申請強制執行,范某麟仍需償還全部欠款,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該案例被納入人民法院案例庫,明確“以侮辱性方式履行還款義務無效”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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