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參與校園霸凌致人輕傷,會被判刑嗎
未成年人參與校園霸凌致人輕傷是否會被判刑,不能一概而論,核心判斷標準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明確規定,可分為三個層級逐一判定:第一,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對所有犯罪行為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校園霸凌致人輕傷已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因此已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判處刑罰,但法律同時明確,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 8 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該年齡段未成年人霸凌致人輕傷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會被判刑。第三,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情形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顯然不在追責范圍內,不會被判刑。
二、不滿 16 周歲霸凌致人輕傷不用負刑責,就沒有任何法律后果嗎
不滿 16 周歲實施校園霸凌致人輕傷,雖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絕非 “犯錯零成本”,仍會面臨治安管理處罰、專門矯治教育等法律后果,監護人也需承擔法定的管教責任。
首先是治安管理處罰層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處拘留、罰款等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其次是矯治教育層面,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在專門學校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參與管教,兼具教育屬性與約束屬性。
三、校園霸凌致人輕傷,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如果未成年人本人有獨立財產,比如壓歲錢、贈與所得等,應當先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再由監護人補足。
除了監護人責任,學校也可能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校園霸凌發生在校園內、上課或課間時段,且學校存在明顯管理疏漏,比如明知存在霸凌行為卻未及時制止、未開展必要的反霸凌安全教育、事發后未及時救助處置等,就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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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苑海森律師
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共黨員,中級總裁律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
辦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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