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中國刑法術語的再反思——從“緊急避險”到“緊急避難”一、問題的重新提出
經過前文的歷史考察、法哲學分析以及刑法教義學重構,本文最終回到最初的問題:
中國刑法為何使用“緊急避險”?
“緊急避難”是否更符合制度本質?
長期以來,這一問題被視為單純的翻譯問題。
似乎只是:
“避險”與“避難”兩種不同表述。
然而,本文認為:
這并非語言問題。
而是法學范式問題。
因為不同術語背后,
對應的是不同的法哲學立場。
二、“緊急避險”的歷史來源 (一)蘇俄刑法的影響
中國刑法中的“緊急避險”,并非傳統中國法概念。
其直接來源于蘇俄刑法體系。
蘇聯刑法長期使用:
Крайняя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
(極端必要狀態)
這一概念。
在中國刑法形成過程中,
該術語被翻譯為:
緊急避險。
1979年刑法正式確立這一用語。
1997年刑法繼續沿用。
因此,
“緊急避險”具有明確的歷史來源。
它屬于中國刑法蘇俄化時期的重要遺產之一。
(二)蘇俄刑法中的國家主義背景
必須看到,
蘇俄刑法形成于高度國家主義語境。
其核心任務并非保護個人權利。
而是維護社會主義秩序。
因此,
緊急避險制度在蘇俄法中的主要功能,
是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
其思維方式天然傾向于:
利益衡量。
秩序維護。
社會功利。
在這一背景下,
“避險”一詞具有很強的技術色彩。
它強調:
如何排除危險。
而非:
如何保存人格。
1、“危險”與“危難”的教義學本質區別
在現代刑法教義學(尤其是德意志法系)的語境下,這兩個詞絕對不是同義詞的替換,它們代表了兩種完全不同的哲學本體論。
維度
緊急避險之“危險”(Gefahr)
緊急避難之“危難”(Not / Notstand)
核心視角
客體中心主義(關注法益/物)
主體中心主義(關注人/人格)
哲學底色
功利主義、技術理性
人本主義、存在理性
邏輯機制
法益衡量模型(算術式加減法)
期待可能性與人格自我保存
角色定位
將人異化為進行風險控制的“理性計算器”
承認人作為主體,擁有不可被工具化的“尊嚴底線”
(1) “危險”的教義學面向:技術化的“風險控制”
在“緊急避險”話語體系下,“危險”是一個純粹客觀的、可量化的外部狀態。
例如:大火即將燒毀價值100萬的房屋(危險),為了滅火,必須砸毀鄰居價值5萬的豪車。
在這里,行為人是誰不重要,他的內心痛苦不重要。刑法只看客觀結果:用5萬的代價換回了100萬的法益。“危險”是觸發這場法益數學計算的技術開關。
(2) “危難”的教義學面向:存在主義的“生存絕境”
德語中的Not(危難/困境)比Gefahr(危險)沉重得多。它指涉的是主體(人)陷入了道德與生存的極端絕境。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同值法益沖突”(如經典的“卡涅阿德斯船板案”或木筏案:兩人落水,但木筏只能承載一人,一人推開另一人致其溺亡)。
??教義學困境:如果用“危險”和“法益衡量”去套,生命對生命,1減1等于0,根本無法得出“合法”的結論。
但如果用“危難”去解釋,它關注的是行為人在那一刻所承受的、超越人類道德極限的精神壓迫。國家在此時必須退場,因為“法律不強求英雄”——這就是**期待可能性(Unzumutbarkeit)**的精髓。它保護的是處于“危難”中的個體人格尊嚴,不被國家強行作為社會秩序的犧牲品。
2、概念引入:蘇聯對德國刑法的改造
“緊急避險”這個概念不僅帶有鮮明的蘇聯烙印,而且正是蘇聯法學家對德國刑法進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改造”的直接產物。
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沙俄舊刑法(如1903年《沙俄刑法典》)高度德國化,全面繼承了德系刑法的精細教義學。但蘇聯建國后,為了構建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學體系,對德系刑法進行了徹底的顛覆與重塑。
德國刑法對這一制度采取的是精致的“二元論”結構:
(1)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險(§ 34 StGB):基于法益衡量,保護大益損害小益,行為完全合法(正對正)。
(2)免除責任的緊急避難(§ 35 StGB):針對生命、身體等近親屬的絕境,雖然違法,但因沒有期待可能性而免責(阻卻責任)。
蘇聯刑法則嫌這種“違法與責任”的雙層劃分過于繁瑣和充滿“資產階級虛偽性”,將其一刀切地合并為了一元論的“極端必要狀態”(Крайняя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這也就是我國后來翻譯并沿用至今的“緊急避險”。
3、蘇聯改造這一概念的深層目的
蘇聯(以早期法學家帕舒卡尼斯、后期的維辛斯基為代表)對德系 Notstand 體系的改造,有著極強的政治與司法工具目的:
(1) 消解自由主義的個權利,確立“國家/集體整體主義”
德系刑法第35條(免責的緊急避難)背后的哲學是康德、黑格爾的唯心主義自由意志論,承認“個體的自我保存權”在極端情況下可以對抗法律秩序。
這在蘇聯的階級斗爭和國家主義邏輯下是不可容忍的。蘇聯法學認為,沒有任何個人權利可以高于蘇維埃整體秩序和集體利益。通過將“危難”降格為技術性的“避險”(Крайняя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就把一個關于“個人尊嚴與生存權”的哲學命題,成功改造為了一個“如何減少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人民總財富損失”的宏觀經濟/風險控制模型。
(2) 用“社會危害性”取代德式的“階層犯罪論”
蘇俄刑法廢除了德國“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理論,代之以統一的“社會危害性”。
在蘇聯法學家眼中,如果一個避險行為“保全的利益大于損害的利益”,那它就是對社會主義社會“有益”的,因此直接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你為了自己的生命損害了更大的集體利益,那你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受到無情的無產階級專政制裁。這種一元化的處理,抹殺了人作為主體的道德掙扎。
·德國的邏輯:區分“阻卻違法”(社會整體覺得是對的)和“免除責任”(社會覺得不對,但由于人性的弱點,國家原諒你)。這背后是對獨立個體“道德選擇權”的尊重。
·蘇聯改造的目的:蘇聯法學(特別是維辛斯基統治時期)認為,二元論是資產階級為了掩蓋階級壓迫而制造的“玄學”。蘇聯刑法只承認一個標準:社會危害性。
·技術結果:只要你“造成的損害小于保全的利益”,你的行為在客觀上就增加了社會主義的總財富或減少了總損失,因而在客觀上“對蘇維埃有益”,直接屬于不構成犯罪。蘇聯徹底抹去了“雖然違法,但因人性絕境而免責”的中間地帶。
蘇聯將“人作為主體的道德掙扎”改造為“客觀的經濟/風險算術”
·在德國法中,Notstand 的精髓在于Not(危難/絕境)。
·蘇聯將其改造為Крайняя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極端必要狀態),成功將一個“人和尊嚴的倫理命題”,異化為一個“資源最優化配置的技術命題”。人不再是擁有自由意志的道德主體,而是國家在面臨風險時,用來計算兩筆法益賬目的“計算器”。
(3) 司法實用主義與技術簡化
蘇維埃政權建立初期,基層的法官、政工干部普遍缺乏復雜的德式教義學訓練。二元論中“雖然違法,但是免責”的邏輯對于當時的工農法庭來說過于繞彎子。
一元化的“緊急避險”極其符合實用主義:“兩害相權取其輕”,只要算明白哪邊的損失小,判決就出來了。這極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便于國家利用刑法工具對整個社會生產和風險進行宏觀調控。
我國1979年刑法全盤吸收了蘇俄這種技術化、功利主義的‘緊急避險’(Крайняя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一元論模型,導致‘人格尊嚴’和‘期待可能性’在我國避險教義學中長期缺位。因此,今天我們要將‘緊急避險’重構為‘緊急避難’,不僅是術語的回歸,更是我國刑法從‘蘇俄式的風險控制工具’走向‘現代法治國家的人格尊嚴保障’的文明復位。”
三、“緊急避難”的比較法基礎 (一)德國Notstand
德國刑法中的概念:
Notstand。
其核心詞:
Not。
意為:
困境;
危難;
絕境;
窘迫狀態。
而非危險本身。
因此,
Notstand真正強調的是:
身處危難中的人格主體。
從語義學角度觀察,
其最準確譯法應當是:
緊急避難。
而非緊急避險。
(二)日本刑法與中國臺灣地區
日本刑法通說長期使用:
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
中國臺灣地區刑法亦采用:
緊急避難。
這意味著:
德日法系普遍強調:
避難。
而非避險。
其關注重點始終是:
人格主體如何擺脫危難。
(三)國際法中的Asylum傳統
更值得注意的是,
現代國際法中的:
Political Asylum
Refugee Protection
Humanitarian Asylum
均采用:
Asylum。
即:
避難。
而非風險規避。
因此,
從國際法到刑法,
“避難”實際上構成統一術語傳統。
蘇聯“緊急避險”與德國“緊急避難”的教義學本質區別
比較維度
蘇聯 / 中國體系(緊急避險 / Крайняя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
德國體系(緊急避難 / Notstand)
立法結構
一元論(只有一類,直接不構成犯罪)
二元論(§34 阻卻違法性避難 vs §35 免除責任性避難)
底層哲學
辯證唯物主義、功利主義、社會家長主義
康德康德主義、自由意志論、人格尊嚴
價值核心
法益增值:只要“大益換小益”,國家就鼓勵和獎賞,追求社會總體利益最大化。
人性底線:即使法益等值(命換命),只要面臨無法期待的絕境,國家就必須退場原諒。
限度控制
極其嚴苛的算術級控制(造成的損害必須絕對小于保全的利益)。
區分對待:§34 采用利益衡量;§35(免責避難)不看利益大小,只看身份和期待可能性。
對無辜第三人
將第三人法益視為可以隨時為了更高集體利益而“被犧牲”的客體。
極為審慎,對無辜第三人的侵害通常只能走到“免責”(依然不合法),不能走到“阻卻違法”。
四、中國歷史經驗對術語選擇的啟示 (一)中國從來不是“避險文明”
從文化史角度觀察,
中國人的歷史記憶中極少出現:
避險。
相反,
廣泛存在的是:
逃難;
避兵;
避禍;
逃荒;
流亡。
中國人民面對戰爭與災荒時,
從未將其理解為風險管理問題。
而始終理解為:
生存問題。
因此,
中國歷史經驗本身更接近:
避難邏輯。
而非避險邏輯。
(二)中國法文化中的“難”
“難”字在中國文化中具有特殊含義。
《周易》有:
蹇難;
屯難。
《孟子》有:
患難見真情。
傳統漢語中的“難”,
不僅指危險。
更指:
人生存秩序受到根本威脅。
因此:
避難
意味著:
保存生命。
維持人格。
重建秩序。
這與本文提出的人格保存權理論高度契合。
五、“避險”與“避難”的理論比較
可以將兩種術語概括如下:
緊急避險
緊急避難
蘇俄傳統
德日傳統
風險中心
人格中心
功利主義
人格主義
法益衡量
人格保存
秩序邏輯
權利邏輯
國家中心
公民中心
當然,
這種比較并非絕對。
因為現代刑法中的緊急避險制度,
已經吸收大量德日理論資源。
但是,
術語本身仍然反映不同理論重心。
六、中國刑法未來的可能選擇
本文并不主張立即修改現行刑法。
原因在于:
“緊急避險”已經成為法定術語。
具有穩定的司法實踐基礎。
然而,
在學術研究層面,
完全有必要重新討論:
“緊急避難”的概念價值。
未來可能出現三種路徑:
第一種路徑
維持現狀。
繼續使用:
緊急避險。
第二種路徑
法律維持:
緊急避險。
學理采用:
緊急避難。
類似于:
違法阻卻事由、
正當化事由
等學理概念的發展路徑。
第三種路徑
未來立法修訂時,
逐步轉向:
緊急避難。
實現與德日法系及國際法術語接軌。
從比較法角度觀察,
第三種路徑具有一定合理性。
結論從“避險”到“避難”:一種法文明視角的轉換
本文以“緊急避險”與“緊急避難”的術語爭議為起點,
通過歷史學、法哲學、憲法學、國際法學與刑法教義學的綜合考察,嘗試提出一種新的解釋框架。
本文的核心結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
避難先于法律而存在。
無論是古希臘神廟避難、
中世紀教會庇護、
現代政治避難,
還是中國數千年的逃難傳統,
均表明:
避難是人類文明最基本的生存機制之一。
第二
避難權的本質并非遷徙自由。
也并非一般行動自由。
其本質是:
國家保護失靈狀態下的人格保存權。
危險并不自動產生避難權。
真正啟動避難權的,
是保護失靈。
第三
緊急避難、政治避難、難民庇護以及中國歷史上的逃難現象,
具有共同規范結構:
危險(危難)出現
保護失靈
人格危機
進入替代性保護空間
人格保存
因此,
它們并非彼此孤立的制度,
而是同一權利原理的不同表現。
第四
傳統法益衡量理論雖然能夠解釋大量緊急避難案件,
但無法充分解釋:
生命與生命沖突、
免責緊急避難、
無辜第三人負擔、
期待可能性
等問題。
因此,
有必要引入人格保存權理論作為更深層基礎。
第五
“緊急避險”與“緊急避難”并非簡單翻譯差異。
其背后體現兩種不同法哲學:
“避險”強調危險管理;
“避難”強調人格保存。
“避險”體現秩序邏輯;
“避難”體現權利邏輯。
從法理結構上看,
“緊急避難”更能夠揭示該制度的本質。
第六
中國歷史上的逃難傳統并非僅僅是社會史現象。
它構成理解避難權的重要思想資源。
如果說西方文明貢獻了避難制度,
那么中國文明貢獻了避難經驗;
如果說西方展示了避難權的制度化過程,
那么中國則展示了避難權的人類學基礎。
二者共同豐富了現代避難權理論。
最終可以說:
從“緊急避險”到“緊急避難”,
并不僅僅是一個刑法術語的調整問題。
它意味著觀察視角的根本轉換:
從危險轉向危難中的人;
從法益轉向人格;
從秩序轉向自由;
從國家轉向公民。
而這恰恰體現了現代法治文明的發展方向。
當戰爭、災難、迫害或者其他極端危險降臨時,
法律最重要的使命并非維護抽象秩序,
而是為人的生命與尊嚴保留最后的空間。
這個空間,
在人類文明史上有許多名字:
神廟、
教堂、
避難所、
庇護國、
逃難路、
救生艇、
乃至暴風雪中的一間木屋。
但在法哲學上,
它們共同指向同一個概念:
避難。
而緊急避難制度,
正是這種古老而永恒的人類權利在現代刑法中的制度表達。
追根溯源,再次重申,我國1979年刑法全盤吸收了蘇俄這種技術化、功利主義的‘緊急避險’(Крайняя необходимость)一元論模型,導致‘人格尊嚴’和‘期待可能性’在我國避險教義學中長期缺位。因此,今天我們要將‘緊急避險’重構為‘緊急避難’,不僅是術語的回歸,更是我國刑法從‘蘇俄式的風險控制工具’走向‘現代法治國家的人格尊嚴保障’的文明復位。”
作者:
莊玉武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學,是?龍江?播電視臺歷任?慶、牡丹江、齊齊哈爾記者站站長,前著名調查記者,曾在?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曾是?龍江省海國龍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獨?董事、微博法律頻道嘉賓律師、哈爾濱市南崗區青聯法律界別主任、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法律專家顧問。正在或者曾擔任中食農業發展公司、外資丹富仕飼料公司、甘南縣國稅局、哈爾濱道外區征收服務中心、中國?地保險公司等法律顧問;曾為浙商資產公司、工大集團、工大后勤集團、深圳華控賽格公司、深圳時代裝飾股份公司、美國約翰迪爾公司、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哈爾濱市租車協會、深圳市福田區街道辦等提供法律服務。
莊?武律師致力于為私權吶喊,并辦理了大量重大熱點案件、刑事無罪案件、征收補償賠償、撤銷行政處罰等案件;執業領域為高端經濟刑事犯罪辯護,征地拆遷及行政處罰案行政訴訟,重?商事訴訟等。部分案件有:齊齊哈爾王某涉嫌四起敲詐勒索全部無罪案、昆明馬某涉嫌請托型詐騙罪無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無罪案、農墾系統曲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無罪案;深圳寶安區某廠房征收拆遷案、江西某公路數十家居民征收拆遷案、綏芬河某公司農民工保證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深圳某上市公司違法建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黑龍江某地閑置土地處罰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億元股權糾紛案、貴州某擬上市公司股權協議糾紛案等。除此之外,還代理過大量刑事案件減輕處罰、緩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或減輕處罰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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