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方磊,是一名普通的北京居民。2020年4月13日晚,我在河南省南陽市七里園街路邊,遭遇了一場突如其來的事件,我被人用玻璃水杯砸中面部,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左眼部輕微傷,面部留下永久傷痕。本人在此鄭重聲明:全文內容均無任何詆毀、攻擊、誹謗他人及相關單位的意圖,就自身知曉的事實情況提出合理質疑與疑問,我只希望公開完整監控錄像,懇請相關部門客觀回應,還原案件真相,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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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22時許,我在南陽市七里園街路邊站著等人。當時路面有車輛錯車,一輛電動四輪車快速向我所在的路沿邊駛來,我為躲避危險跳到路牙上,隨后,電動四輪車后面騎電動自行車的楊國棟卻擦著我的行李箱停下,我們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楊國棟對我進行推搡,我上前理論,他再次將我推倒,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沖突中,楊國棟手持玻璃水杯狠狠砸向我的面部,玻璃杯當場破碎。
事發后,我被送往醫院救治,醫院病歷明確記載我入院時神志清楚,無任何醉酒相關異常表現。這本該是一起證據清晰、定性明確的案件,卻在后續程序中屢屢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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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不解的是,案子的辦理過程中,相關部門用以認定“正當防衛”、判定我存在過錯的核心證據,是一段畫面模糊、沒有聲音、關鍵細節無法辨認的監控視頻?且事后對方所描述的事件經過與當時現場所發生的嚴重不符,正是基于這段存在瑕疵的視頻,相關部門認定我“主動追過去”存在重大過錯??
對此我提出強烈質疑:一段模糊不清、無音頻的監控,如何能清晰判斷是誰先開口挑釁、誰先動手攻擊?視頻中無法明確辨認的肢體動作,為何能被直接認定為我“主動推搡、頂撞”對方?監控中清晰可見楊國棟手持水杯砸向我面部的畫面,為何以“監控太遠看不清”為由回避?案件的辦理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段無法還原完整對話、無法清晰辨認關鍵動作的模糊視頻,真的能作為劃分責任、認定正當防衛的核心依據嗎?這是我始終無法理解的第一個疑點。
我與相關人員共同確認,事發現場至少有4個監控攝像頭可以完整覆蓋沖突全過程,分別是:機床廠宿舍大門口監控、生鮮超市監控、酒店監控、七里園相關部門院內監控。相關部門人員曾給我播放過酒店車場攝像頭的完整監控錄像,2021年庭審過程中,也播放過完整的現場監控。但當我向相關部門申請調取、查閱完整監控時,卻只得到1段模糊、無聲音,距離非常遠、甚至看不清人物的視頻(機床廠攝像頭),另外三處清晰監控始終沒有向我提供。
更讓我疑惑的是,部分監控視頻標注為楊國棟一方提供,相關部門未向我出示該視頻的提取、固定手續。現場明明有清晰監控,為何只向我提供模糊不清的片段?酒店、超市、相關部門門口的監控,為何不調取、出示、讓當事人質證?由對方提供的監控,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該如何保障?我始終認為,只有完整、清晰、來源合法的監控,才能還原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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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書認定我追過去、過錯在先,而根據我整理的監控時間線與客觀事實,沖突起因是楊國棟騎行電動車剮蹭到我的行李箱,我并不知道駕駛電動四輪車的人和楊國棟認識并且是夫妻關系;楊國棟在沖突中兩次動手擊打、推搡我,我均被朋友拉開,并未主動反擊;楊國棟與其妻子在可以騎車離開現場的情況下,故意激化矛盾,并非被動防御。
對方語言故意激化矛盾,我只是正常理論、躲避傷害,為何被認定為過錯在先、追打對方?楊國棟持硬質水杯砸向我頭部要害,其行為的防衛必要性、緊迫性從何而來?最讓我不解的是,事情發生后對方不知從哪里取得了我朋友家人的聯系方式和地址,主動上別人家里去協商解決問題???這件事與我朋友無關,為何要上門去找他們協商而不是直接找到當事人我????
一起事實清晰、傷情明確的事件,從案發到現在已近六年,歷經多個訴訟與申訴程序,我不僅承受了身體傷痛與面部毀容的痛苦,更承受著精神壓力,而傷人者為何至今未被追究責任?六年時間里,我的訴求始終沒有變過:請求公開事發現場其余3處完整、清晰、來源合法的監控錄像,讓公眾與相關部門共同還原事實;請求對案件中監控完整性、事實認定矛盾、責任劃分等問題,作出逐項、明確的解釋。
我是一名普通公民,始終遵守法律規定,我始終相信法律的公平正義,相信完整的證據不會被掩蓋,相信真相終會大白于天下。我只希望,這一天能早日到來,讓我這個普通公民,能感受到司法應有的公正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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