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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期的法律案例分析中,我們將帶您走進一個涉及跨國家庭成員的遺產繼承糾紛。這是一個關于家族、遺產和法律邊界交織的復雜故事。讓我們一起探討,當親情遇上國籍變更,當法律規定與家庭傳統發生碰撞時,法院將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確保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陳某龍、李某真1945年結婚,婚后生育了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玲、陳某4。陳某玲遠嫁加拿大并變更國籍為加拿大藉,但每年都會回家探望父母,定期匯錢給父母養老。2020年,陳某龍、李某真均去世,留有大額遺產。五兄弟姐妹對其中一套房產的分割產生異議。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玲將陳某4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產。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原告陳某玲為加拿大籍人士,本案屬涉外繼承糾紛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本案所涉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故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告主張陳某龍將案涉房屋贈與自己,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佐證,4位原告對此亦不予認可,被告應承擔其舉證不能的后果。本院認定案涉房屋為陳某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在陳某龍、李某真去世后作為兩被繼承人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予以分配
陳某4主張對兩繼承人盡到了長期、持續的扶養義務,為此申請了證人陳某5出庭作證,并提交了《營業執照》《申請報告》《人民調解委員會筆錄》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個別子女憑自身條件對家庭幫扶較多,是為了幫助父母照顧整個家庭共同成長,不能僅以此為由認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共同生活中家庭成員也會互相幫助,同時被告也確認在兩被繼承人去世前,因被告工作忙,孫女陳施君一直由兩被繼承人幫忙照顧。綜上,對被告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陳某4主張陳某1、陳某3沒有盡到撫養父母的義務,應當不分,但陳某4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法院也不予采納。
至于陳某4是否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問題。陳某4每月固定有2997元的退休金收入,除她自己的小兒子、大兒子外,還有女兒共計三人可對其進行贍養,陳某4及小兒子的收入均高于廣州最低工資標準,至于大兒子生意失敗導致生活困難,是其自身投資風險所致,且年紀較輕有較強的勞動能力。綜上,陳某4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生活有特殊困難,應當予以照顧的情況。
綜上,案涉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予以均分,繼承后,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玲、陳某4各占有該房屋1/5的產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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